编者按:近年来,各地从事繁重体力劳动(如采煤、房屋拆迁、工程建设等)的务工人员,数量较大,文化素质相对较低,安全防范意识差,伤亡事故时有发生,而赔偿义务人在给予赔偿时往往通过双方协商未能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逐项细化,赔偿较为笼统,也未指明享受对象,赔偿数额常常高于或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当死者亲属得到这笔赔偿款后,因分配发生纠纷而起诉至法院。审判实践中,对工亡赔偿金的性质、案由、诉讼参与人的确定存在困惑,各地法院在实体处理上做法不一,各执己见。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工亡赔偿金的性质和分配原则进行探析,以利正确处理此类案件,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统一,实现司法的公平与正义。
一、 工亡赔偿金的性质、案由的确定
工亡赔偿金是指劳动者因工死亡后,其直系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所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总和。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案件时,首先应根据赔偿款的性质,确定案由。当事人之间实体法律关系,是整个案件中最基本的要素,最能反映一个案件的本质特征,是实体法发挥作用的关键。据调查,有的审判人员以抚恤金分割纠纷立案并结案,有的以财产所有权纠纷或财产权属纠纷立案并结案。笔者认为上述案由定性不准确,不能概括全案性质。
探讨工亡赔偿金的性质,不能离开《工伤保险条例》。该条例是目前处理工伤事故主要的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根据该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应享有的经济补偿是: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赔偿义务人的赔偿数额(本文所称的工亡赔偿金)实际上包含了上述三项内容。若以抚恤金分割纠纷立案并以此进行实体处理,把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也当成了抚恤金,缩小了享受对象的范围,必然导致处理结果的错误。
财产所有权纠纷以及财产权属纠纷的性质,按《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财产权属纠纷是指因财产所有权的归属问题发生的争议。二者均具有物权的性质。以财产所有权纠纷或财产权属纠纷为案由立案并结案,确实有些勉强,未能区分抚恤金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性质,是谁的财产,分割谁的财产不明。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民事案由中找不到相关或类似的案由,因此只能根据案件的事实、法律关系、争议焦点等要素来确定案由。这类案件,是因工亡而产生的赔偿,而该赔偿款的内容包括丧葬费、抚恤金、工亡补助金,故案由以“工亡赔偿金分割纠纷”较为妥当。
二、 工亡赔偿金的分配原则
工亡赔偿金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是用于安葬死者实际开支的费用,一般不会产生分歧。死者亲属往往因赔偿金总额除去丧葬费后余下的部分产生争议,不区分下余款项的性质,仅以抚恤金分割结案,法理上行不通,势必导致错判。
审判实践中,对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大多以抚恤金或精神抚慰金论处,这种理解也是不恰当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是支付给死者生前为其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享受对象是特定的。结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抚恤金就是被扶养人的生活费,不是精神抚慰金,《工伤保险条例》中也没有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实际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对死者余生可能创造的财富的补偿,根本不是精神抚慰金。应当理解为死者的遗产,这种理解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规定相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应由死者的继承人按《继承法》的规定继承较为适宜。
三、工亡赔偿金分配的几种情形
一是实际赔偿款总额大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数额的分配。应为实际赔偿款总额减去丧葬费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法定抚恤金(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计算所得数额)和法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计算所得数额)后的余额,再按法定抚恤金和法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各自在二者之和中所占的比例对余额进行分摊,分别计算出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总和。抚恤金给付对象是特定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则按《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由死者的合法继承人予以继承。
二是实际赔偿款总额等于或小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数额的分配,则按上述计算原理直接分配或递减。
现就第一种情形举例说明:甲在一企业因工死亡,企业赔偿了20万元,甲有父、母(均70岁且无劳动能力)、妻子(45岁,在业)、一女(22岁,在业)、一子(20岁,在业)。甲本人月工资1000元,该企业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00元。丧葬费用开支3万元(无争议),余下17万元如何分割?
这17万元包含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享受抚恤金的人员只能是甲的父、母,共应分得抚恤金7.2万元(1000元×30%×12个月×10年×2人)。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工亡补助金为6万元(60个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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