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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退回家路遇车祸能否算工伤?

发表日期:2011-05-03 19:50:03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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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示】
    现实生活中,职工提前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事件时有发生,职工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提前离厂回家,是否应认定为工伤,审理此类有判断余地的边缘性案件时,原则上应从宽勿严。且职工提前下班是属于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应由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违纪处理,不能因为职工有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就拒绝认定为工伤。
    【案情】
    2005年12月2日18时30分左右,家纺公司员工蒋亚兰骑电瓶车回家途中,与一货车相撞,经抢救无效死亡。2006年6月初,蒋亚兰之夫任信春向被告大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蒋亚兰被撞的时间和路线图均能证明其是在下班途中发生的事故,遂认定蒋亚兰为工伤。家纺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大丰市政府经复议,作出维持大丰劳保局对蒋亚兰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原告仍不服,于是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家纺公司诉称,蒋亚兰下班时间应为18时,但其17时之前就离开单位,蒋亚兰从单位到家仅需20分钟,而事故发生的时间是18时30分,蒋亚兰早退时间距事故时间相隔90分钟,故蒋亚兰并非是在下班的合理时间内受到的伤害,而是早退办私事后回家途中受到的伤害。
    【审判】
    大丰法院审理认为,关于蒋亚兰事故当天的下班时间是17时前还是18时的问题,应当认定蒋亚兰系在合理的下班时间下班。理由是:一、原告认为蒋亚兰是17时前下班的,并提供车间主任胡萍和小组长束正兰的情况反映及考勤表加以证实,但原告在诉状中称蒋亚兰从单位到家仅需20分钟的路程,因此,原告称是蒋亚兰提前下班后去办了私事,才于18时30分致事故的发生,但其又未能提供蒋亚兰办私事的证据,不能证实蒋亚兰办私事的情况,因此,原告诉称的蒋亚兰离厂时间与事故时间矛盾,其提供的证据与诉称不能印证。二、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蒋亚兰是17时前下班的。原告为证明蒋亚兰的下班时间共提供了胡萍、束正兰的情况反映及考勤表三份证据,胡萍的情况反映称:蒋亚兰是下午约5时离厂的;而束正兰仅称:蒋亚兰未到下班时间提前离厂;考勤表记载蒋亚兰系早退。故该三份证明材料并不能证明蒋亚兰是17时前下班的。由此,认定蒋亚兰是17时前下班的证据不充分。三、被告的证据与原告的诉称相印证。被告认为蒋亚兰是正常时间下班,同时提供了与蒋亚兰同班次的两名职工的调查笔录,证实蒋亚兰18时10分左右下班,而事故时间是18时30分左右,与原告诉称的蒋亚兰从单位到家有20分钟的路程的时间吻合。综上,应当认定蒋亚兰系在合理时间内下班。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蒋亚兰系下班回家途中,被机动车撞伤致死,应认定为工伤。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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