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因第三人侵权引起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伤事故时有发生,比如职工在上下班或出差途中被他人违章驾驶的机动车撞伤,就是非常典型的因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公)伤。那么工(公)伤职工的亲属在单位取得抚恤补助后,还能否再以交通事故受损而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呢?
对于这个问题,无论是在民众观念中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和困惑,因此,非常有必要对这一问题做一个清晰的分析,以便有一个正确的认识。笔者试以一案例对这一问题作一探讨:
一、案情简介:
原告的丈夫王某某系旬阳县某乡镇财税所工部,2004年11月7日下午四时许,驾驶两轮摩托车返回单位途中与被告李某驾驶的中巴车相撞,经县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死者单位以王某某因公死亡向其家属支付了丧葬费、抚恤金等有关费用。后因赔偿问题与被告未能达成一致,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68212.80元。
被告辩称原告已经从王某某的单位取得了丧葬费、抚恤金、遗属补助费等,因此,在本案中不能再主张相关费用,否则就显失公平。
二、法律解析:
本案有两种意见,一是原告已从单位享受了抚恤补助待遇,再要求人身损害赔偿系重复受偿,应将有关重复项目予以扣减;二是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扣除相关费用,原告可双重受偿。<?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交通事故造成工(公)伤后,工(公)伤抚恤补助与侵权赔偿能否双重受偿不能适用《合同法》第122条有关“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要求受害人只能择一请求赔偿”的规定。
(1)、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这是关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规定。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主要特征有:l、必须是同一不法行为。如果行为人实施两个以上的不法行为引起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同时发生的,应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承担不同的责任。2、同一不法行为既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又符合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使两个民事责任在同一不法行为上并存。3、必须是同一民事主体。引起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同时发生的同一不法行为,是由一个民事主体实施的。这一不法行为同时符合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因而,其可能承担双重责任的主体是同一人,其可能享有双重请求权的主体也是同一人。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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