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与商业性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区别大:<?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一、工伤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由政府强制实施的,用人单位都必须依法参保,不能自愿;商业性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除交通强制险外,均以合同的形式自愿参加,不具有强制性。
二、工伤保险的范围只限于法定的组织,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个人及社会自然人不能单独参加工伤保险;商业性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范围很广,任何法定的组织和个人均可自愿参保。
三、工伤保险是非营利性的,所征缴的工伤保险费由国库专户管理,基金全部用于保障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和工伤保险事业的发展上,具有福利性和保障性;商业性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以营利为目的,具有营利性。
四、同时参加了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职工,在先期取得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偿后,仍能够按规定享受全额的工伤保险待遇;若先享受了工伤保险待遇,则保险公司按照“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按剩余部分的一定比例进行赔偿。
五、保障水平差别悬殊。一是工伤保险医疗待遇不封顶。如:首次治疗工伤的医疗费、后续治疗工伤的康复性治疗费、旧伤复发治疗费、安装假肢的辅助器具配置费,只要符合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和诊疗项目标准的医疗费全额报销。二是伤残津贴、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终身发放。被鉴定为1-10级的伤残人员除了一次性发放24-6个月社会平均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1-4级伤残人员可终身领取伤残津贴,符合护理条件的可终身领取护理费;工亡职工亲属除了一次性领取6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的工亡补助金、丧葬费外,可终身领取抚恤金;工亡职工子女不满18周岁的供养至18周岁;三是建立了调整残津贴、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机制。可根据自治区调整残津贴、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相关文件提高待遇,享受社会发展的成果。
而企业参加商业性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医疗费封顶6000元;死亡的,封顶80000元;伤残的,按比例一次性赔偿。没有需要长期支付的伤残津贴、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不存在待遇调整机制和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问题;不存在康复性治疗、旧伤复发治疗、安装假肢配置辅助器具的问题。
六、工伤保险不仅注重保障工伤职工的治疗权和基本生存权,还注重保障工伤职工的心里康复、身体康复和职业康复,伤残职工或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与社会保险机构存在着长期的保险关系。而企业参加商业性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合同关系,一旦合同履行完毕即终止保险关系,不存在康复性治疗、旧伤复发治疗、安装假肢配置辅助器具的问题;不存在心里康复、身体康复和职业康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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