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刚今年23岁,两年前被招聘到县城电力公司工作。半个月前,张刚被指派到农村检查线路时,遇到了高中时的同学洪伟。洪伟为让张刚早点完成工作,一起去找同学玩,便主动帮忙,谁知竟从电线杆上掉了下来,造成了大腿骨折。张刚急忙将洪伟送到了县医院并自己垫付了医疗费用。他想,朋友是因帮公司工作受的伤,定工伤没有问题,医疗费用等公司要负担。
可张刚没有想到,他提出为洪伟报工伤的事被公司人力资源部门驳了回来。人力资源部门的回答是:“洪伟不是公司招聘人员,与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关系。上杆作业也不是公司指派的,他从电线杆上掉下来发生的骨折不能定为工伤。”张刚想了许久都不明白,洪伟发生的事故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而且是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为什么就不能报工伤呢?他与公司吵了一架,自己来到县劳动保障局为洪伟申报工伤。
劳动保障局工伤保险股的同志听完张刚的叙述后,明确告诉他,公司不给洪伟报工伤是正确的。 “虽然你说他的受伤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原因造成的,可他与电力公司没有任何劳动关系,上电线杆工作并不是为了公司,而是想帮你早点干完工作。”
“那洪伟受伤就拿不到任何补助了吗?”张刚问。工伤保险股的同志回答道: “也不能这么说。如果洪伟帮你干活是你要求的,按照我国民法的有关规定,雇员在雇用劳动中受到伤害时,可以要求雇主赔偿。他可以要求你赔偿。”
案件结果
“不用他要求,既然是朋友,我要主动承担起他的医疗费用。”张刚在回家的路上已下定了决心。
法律点评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 “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在这里,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是重要的一点。所以,未经用人单位批准,员工私自找人帮忙是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受的伤也不能定为工伤。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其是为了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而受伤,则可定为视同工伤。
法律链接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企业职工或个体工商户雇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的应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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