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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案例之工作时间突发疾病死亡

发表日期:2011-05-03 19:48:50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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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和强制执行,让许多企业法人认为,人力管理成本从此上升了,一而再,再而三的去逃避责任。然而,这种逃避责任的做法并没有让企业真正的降低成本,反而是加大了企业的风险。


2008年6月,W公司在全体员工的强烈要求下,免强为员工参社保。8月,该公司员工A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突发,经抢救无效死亡。这对于一个普通家庭而言,无疑是断送了生活支柱,尤其是体弱多病的两位老人和两个未上学的孩子,原本不富裕的家庭一下子没有了顶梁柱,这样的打击岂止沉痛能形容得了?


死者A的爱人关某在几翻悲痛后,突然清醒,寻求法律援助。


一、认定或视同死者是否属于工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规定,死者A是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并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而死亡,因此视同工伤。


二、工伤保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假设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工资为2000元,那么,1)丧葬补助金为12000元。2)一次性抚恤金为大于96000元,小于120000元。3)供养亲属抚恤金则按照死者生前的工资及相应比例发放给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如死者父母亲、妻儿等),直至死者父母去世,子女成年止。


根据以上规定,W公司员工A的爱人关某经过自己的努力,为其丈夫、家人和自己争取到了属于自己的利益,或许有人会说,这不过是一种福利政策而已,对企业没有什么影响。


那么,在最后我们再来看一下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很明显,在法律面前,企业是难逃责任的。


在上述案例中,W公司如果再坚持两个月或者说再推迟两个月为员参保,后果可想而知,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供养抚恤金=企业压力?总之,已经完完全全超出所谓的人力成本了,就以W公司为例,如果说他幸运,倒不如说是企业经营者或管理者及时认识了《劳动合同法》。


描述得不是很深刻,请律师们、资深HR们拍砖、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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