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案例】张华(化名)是某企业职工,在公司上中班(作息时间为当日16时至次日零时)。2007年11月2日晚11点左右,张华没有向工厂请假,只跟同事说身体不适便提前下班。结果,张华在回家的路上被汽车撞倒,当场死亡。经交管部门认定,肇事司机负全责。劳动部门认为,张华提前下班,不适用于“上下班途中”遭受伤害的规定,不应认定为工伤。张华的妻子不服工伤认定,并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华擅自早退,并不是因为工作原因,且其没有履行请假手续,在回家路上遭遇车祸,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也不符合“上下班途中”遭受伤害的规定,不应认定为工伤。
【争议】对于上下班迟到早退遭遇伤害的问题,与会专家形成了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不应该被认定为工伤。因为这不在约定的工作时间内。第二种意见认为,如果是为了工作原因,为了用人单位的利益迟到早退,或是履行了请假手续,则可认定为工作时间;如果不是,则不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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