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案例】孙芳(化名)是某企业职工,有个正在上小学的儿子。2007年1月,孙芳早上没有直接去单位,而是先骑着电动自行车去学校送儿子。就在去儿子学校的路上,孙芳被一辆公交车撞倒。经鉴定,她构成7级伤残。劳动部门认为,孙芳没有按正常的路线去单位,而是去送小孩,已不属于“上下班途中”发生车祸的范畴,不应当认定为工伤。孙芳不服工伤认定,并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芳没有直接去单位,而是到相距不远的地方送儿子,是家庭生活的需要,符合常情。这一连续的过程可以视为上班途中,该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
【争议】对于上下班途中因接送小孩、买菜遭遇车祸,是否属于工伤,专家们形成3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所谓上下班途中,是以其住宅为代表的生活区域为一个点,工作区域为另一个点,两点之间的合理路径。只有在符合上述条件的路径中,才能被称为上下班途中。第二种意见认为,所谓上下班途中,实际上是以工作区域为核心的一个概念。为了工作,前往工作区域所经过的路径则为上班途中。工作结束离开工作区域的路径则为下班途中。至于是否以其家庭为起点或终点并不重要。但上下班途中因接送小孩、买东西遭遇伤害,即使是在工作区域内,也不能认定工伤。
更多的专家则提出第三种意见,他们认为,“上下班途中”原则上是以其生活区域为一点,其工作区域为另一点的合理行进路径。但应考虑到,我国公民具有较强的家庭观念,买菜、接小孩在其家庭生活中是必须的事项,在上下班的途径设定上应当更为人性化,而且,“接送小孩、买菜”所导致的路径变化,并不必然导致事故风险的明显增加。所以,为生活所必需的接送小孩、买菜所经过的路径也应当被认定为合理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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