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因认定为工伤。
【案例】王玉良(化名)是某企业职工。2006年9月8日晚,王玉良下班后骑电动自行车回家时,因路滑连人带车摔倒,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劳动部门认为,王玉良骑电动自行车摔倒,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王玉良的丈夫对工伤认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玉良所骑电动自行车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机动车范围,不应认定为工伤。
【争议】对于“机动车”的范围如何界定,专家们形成了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标准来执行。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就是机动车。除此之外的都不能被认定为机动车。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按照车辆的危险程度来确定。现行的法律对于机动车的认定,已经取消了“道路交通”这一限定词,这意味着机动车交通事故并不仅限于道路交通这一领域。现实当中,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很多是电动车。因此,就机动车的范围,应当以“驱动方式”作为衡量标准,只要是机械动力驱动,非人力、畜力驱动的车辆,都应认定为机动车,由此给劳动者带来的伤害,也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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