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是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遭受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时依法享有的权利。人身损害赔偿是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的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享有的,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权利。
二者的区别体现在:
1、工伤保险待遇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和基础,具有法定性和国家强制性,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并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人身损害赔偿因民事关系而产生,主要特征是当事人主体地位平等和意思自治。
2、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无论是意外事件引起还是他人侵害,都由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依法给付工伤保险待遇,同时不必考虑劳动者是否有过错,用人单位是否有过错。而民事赔偿一般以过错为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基础。
3、工伤保险待遇以对劳动者的生活给予物质保障为目的,即宪法规定的劳动者受到保护的权利。而民事赔偿制度是以当事人的财产损失得到弥补为目的。
4、劳动者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一般需要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给付工伤保险待遇等程序;请求民事损害赔偿则需要举证证明侵权行为与人身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 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5、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不同。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待遇内容基本包括以下内容:(一)住院治疗的伙食补助:出差标准的70%;(二)医疗期停工留薪补助:一般不超过本人月工资12个月,延长不超过12个月;(三)生活费补助:完全不能自理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0%;部分不能自理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四)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0 级伤残,24-6个月的本人工资;,1-6级伤残,按月支付伤残津贴(90%-60%本人工资);(五)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10级伤残,20-10个月本人工资;(六)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10级伤残,35-10个月本人工资;(七)丧葬补助金: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八)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生前本人工资的40%,其他-生前本人工资的30%,老人、孤儿加10%;(九)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8-60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人身损害赔偿基本内容如下:(一)误工费: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二)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三)死亡赔偿金:20年的当地居民人均年收入额;(四)丧葬费: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加受害人亲属办理丧事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五)残疾赔偿金:20年的当地居民人均年收入额与该伤残等级对应的百分比的乘积(60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六)被抚养人生活费:当地年人均消费支出额与该伤残等级对应的百分比的乘积与赔偿年限和被抚养人数的乘积(赔偿年限:未成年人至18周岁;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5年)。
但实践中也有少数工伤事故是第三人实施的侵权行为所引起的,如职工在上下班途中被机动车撞伤、职工在工作岗位上为维护企业利益遭受他人暴力侵害等。从法律关系的角度分析,第三人侵权所引发的工伤事故实际包含了两种法律关系,即工伤保险关系与人身损害赔偿关系。这两种法律关系分别受不同法律法规所调整,因此在实践中就会面临工伤保险赔偿关系与人身损害赔偿关系的竟合问题。目前在司法实践中较多的采用补充原则,即工伤职工可以分别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但取得的赔偿不得超过其实际所受的损害。而且人身损害赔偿为必经前置程序,工伤职工应先行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在民事赔偿结束后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向用人单位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工伤保险赔偿,赔偿以工伤职工实际遭受的损失为限,并扣除已获得民事赔偿的金额。这种做法体现公平原则和实际赔偿原则。既制裁了加害人(第三人)。又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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