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A公司答辩意见】
在庭审中,被告珠海A公司提出:根据劳动部劳办发(1997)51号文第三项规定:“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也就是说,民事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不能重复要求。
【原告的反驳意见】
针对珠海A公司的答辩,原告当庭反驳,原告认为:1998年11月1日生效的《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同一工伤事故兼有民事赔偿或商业性人身、人寿保险赔偿的,按民事赔偿、商业保险赔偿、社会工伤保险补偿的顺序处理,除医疗费和丧葬费不重复支付外,本条例规定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照发。”所以,珠海A公司应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工伤保险为强制保险,由于珠海A公司未为曹某办理工伤保险,所以应承担相应的保险补偿责任;本案纠纷为侵权纠纷,以过错为赔偿条件,法律对原告获得工伤补偿及民事损害赔偿并不禁止,工伤保险金及人身损害赔偿金均为对原告的救济,二者不矛盾也不存在吸收关系。据此,法院作出判决:
判令珠海A公司支付死亡赔偿金234603元,交通住宿费700元和曹某儿子抚养费32732元及曹某父亲的抚养费2561元。
判令李某支付死亡赔偿金100544元交通住宿费300元和曹某儿子抚养费14028元及曹某父亲的抚养费1097元。
原告和被告收到《民事判决书》后,均无上诉,该《民事判决书》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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