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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实行承包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工伤责任由哪方承担

发表日期:2011-05-03 19:47:30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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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某是某机电公司电科车间的一名职工,由于企业经营不景气,由李某所在的车间的一名员工与公司签订了承包协议,实行了承包经营。2003年6月13日,李某在生产流水线上工作时,不慎被传送带绞断上肢,随即被单位送到医院急救,经过抢救后,李某脱离了危险。
 
    李某的家属向机电公司提出申请工伤认定的要求,并要求公司支付李某医疗期间的治疗费。公司认为李某所在车间已经被承包了,应由实际的用工方--电料车间负责李某的工伤责任。因此,该公司不同意李某家属提出的要求,也不同意支付李某的医疗费和相关费用。李某的妻子将某机电公司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查明,李某在承包的电料车间工作期间,并未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而且发现该公司一直没有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因此,裁定某机电公司承担李某工伤期间的治疗费和相应的工伤保险持遇。
 
 [评析]
 
    这起劳动争议案件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实行承包经营的用人单位的职工发生工伤后,工伤保险责任具体由谁承担;二是李某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范围是哪些。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本案中,虽然李某在承包的电料车间工作,但是其劳动关系一直在某机电公司,该公司并没有因为电料车间被承包,而与该车间包括李某在内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理应由机电公司承担李某的工伤保险责任。
 
    本案中某机电公司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主要包括两方面:
 
    (1)向所在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机电公司拒不为李某申请工伤认定是明显错误的。对于用人单位没有按照规定为受到职业伤害的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李某的妻子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在李某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机电公司所在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机电公司承担李某的医疗费和其他工伤保险待遇。在本案中,某机电公司没有依法履行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据此,在李某被确定为工伤后,机电公司应承担李某治疗期间的医疗费、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的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劳动能力鉴定的伤残等级享受的伤残津贴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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