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自1995年1月1日起实施至今已有十二年了,固定用.工制度被打破,劳动合同观念深入人心,但在现实的劳动就业市场中,并非所有的劳动关系都能依照法律规定建立,不签订劳动合同因而导致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大量存在。如何认定及规范事实劳动关系在审判实践中显得尤为重要。下面的案例中,劳动关系的认定影响着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主体,对员工合法权益的保障起着重要作用。
【案情】
和很多外地来沪的打工仔一样,小曹也是怀揣着美好的梦想来到上海这个繁华的城市。但是上海并没有像他梦想的一样遍地是黄金,为找一份工作,小曹也是费尽波折。好不容易,经一位朋友介绍,到上海的一家服饰公司担任司机。小曹非常珍惜这份工作,所以是勤勤恳恳、任劳任怨。服饰公司的老板陈女士,是个温和可亲的女人,对待小曹也不错。但是在服饰公司工作近两年了,服饰公司却一直没有意向和小曹签订劳动合同,虽然朋友提醒小曹最好签订劳动合同,小曹也向陈女士提过,但陈女士一笑了之。小曹觉得陈女士对自己一直不错,也就不好意思再坚持了。另外工资发放也是陈女士每月以现金形式发放,没有提供给小曹工资单等凭证,小曹对此也一直心存顾忌,总觉得没有劳动保障;但也不知道如何有效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小曹所担心的终于因一场突如其来的灾难而引发了。2006年夏天的一天,小曹为陈女士开车去苏州办事,夜晚从苏州回上海,车辆在高速公路中行驶的时候,突然发现两位民工横穿高速公路,小曹虽及时刹车,无奈车速太快,仍造成了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车辆被扣押,尽管是民工横穿高速公路,民工负主要责任,但小曹车速过快也是发生交通事故的一个因素,公安交警部门以小曹车速过快为由认定小曹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
突如其来的灾难是小曹做梦也没有想到的,但更让小曹不能接受的是在那一次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小曹便未能再跨进服饰公司一步。小曹回到服饰公司想要上班,门卫即把他拒之门外,称“非公司人员未经许可一律不准进入公司。”小曹向陈女士打电话,一向温和可亲的陈女士却再也未接他的电话。小曹被受害者及受害者家属告上了苏州当地法院,被要求承担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赡养费等高达三十多万元的人身损害赔偿费用。
小曹一下子就蒙了,一方面面对受害者及受害者家属的哭哭啼啼,三十多万元的损失赔偿费用岂是他一个每个月仅拿2000元工资的劳动者所能承受的,而另一方面服饰公司见他如瘟疫,拒绝承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经向律师咨询,律师告诉小曹,小曹的行为是履行工作中所发生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应由服饰公司承担交通事故而引起的相应损害赔偿结果。鉴于服饰公司拒绝承认双方的劳动关系,律师建议小曹首先提起仲裁,通过法律途径先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再来处理交通事故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
小曹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仲裁,要求服饰公司支付最后一个月的工资。果然在庭审过程中,服饰公司就以小曹手中没有劳动合同、没有其他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为由,不予认可小曹与服饰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小曹提供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小曹回家找遍了所有与工作有关的证据材料,无奈他的职务是司机,找不到很有利的证据,翻箱倒柜后,好不容易找到了一张在2004年服饰公司组织旅游活动时与同事的合影旅游照片,还有自己平时记录的考勤本。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认为小曹提供的证据难以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裁决小曹败诉。
苦于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小曹几乎失去了信心,想自暴自弃采取过激行为。律师耐心做好小曹的心理沟通工作,在向小曹进一步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围绕小曹系驾驶员这一工作岗位的特点,提出了可以在法院诉讼阶段申请调查与驾驶员这一特殊工作岗位相关的加油记录、停车记录以及相关的交通事故处理记录的建议。
小曹聘请律师提起了一审诉讼,一审中,律师向法庭申请调查令,获得批准。经律师仔细深入调查,真相终于大白。在法庭上,律师向法官提供了小曹在服饰公司工作期间所有的加油充值记录和有其签名的原始单据;交巡警支队对小曹和服饰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女士因某半夜出现的交通事故做的询问笔录;以及小曹出差去外地接送货物的物业出门证等记录。法庭审理过程中,服饰公司尽管对小曹提供的相关证据再次不予认可或予以狡辩称小曹是因为私人交情才为服饰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女士开车并帮她的车子加油充值,并同其一起外出旅游等。但最终法院还是结合常理进行了分析,法院认为,服饰公司单位离加油站并不远,没有必要让与其无关系的小曹基于私交2年内频繁地去充值和加油。小曹若作为与服饰公司无关的人员,半夜为服饰公司事务开车去苏州,为服饰公司事务开车去外地,几乎每次为服饰公司石化卡充值,显然是不符合常理的,故法院对服饰公司提出的私人交情的主张不予采信,认定小曹与服饰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据此法院最后判定:小曹与服饰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小曹的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的保障。服饰公司应依法支付小曹工资,并负担仲裁费及诉讼费。
在通过法律途径确认好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后,小曹交通事故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也很快得到了圆满解决。
【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点是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如何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1995年月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并且明确了未订立劳动合同的相关法律后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由于这种惩罚力度的不够,另一方面,也是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支付保险、解除合同后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等法律义务,用工不规范的单位里存在着大量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目前像本案小曹一样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享受社会保险、每月领取现金工资的劳动者是大量存在的。这些用人单位,为了避免法律责任,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制作员工的工资单,不对员工进行考勤等等,不让员工手头获得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解除合同后如果产生争议,进人仲裁和诉讼,便不予认可该劳动者是其公司员工,否认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如本案中,就是企业为了逃避交通事故的相关法律责任,而予以否认双方的劳动关系的。
本案中的小曹是不幸的,失去了工作,又被告上法庭追究交通事故的巨额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自己又不得已将服饰公司告上劳动仲裁庭,没有任何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但是他最后还是幸运的,因为他是个司机,由于岗位的特殊性,经调查获得了加油记录,法院最后确认了劳动关系。如果小曹是其它岗位呢,如果没有获得加油记录呢?小曹要求确认与服饰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将很难得到支持,可能会因此背上他一辈子都还不清的债务。
出于对更多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我们看到本案的法官在做本案判决时充分考虑了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和弱势地位下获得相关证据的客观难度,运用自由裁量权,作出了公平公正的判决。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更强调“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且对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做出了较为严格的规定。对于事实劳动关系加大了惩罚力度,表现为:应签劳动合同而未签的,企业在一年以内要承担劳动者二倍的工资;一年以上的,视为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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