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石某不满15周岁,2007年6月使用他人身份证冒充成年人进入鹤山市某电器公司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试用期,按天计酬。2007年7月的一天,石某在公司工作过程中造成左手中指受伤的事故,经鉴定为伤残10级。公司为其支付了医疗费及工作期间工资,后因协商赔偿无果,石某向鹤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该公司一次性赔偿16323.68元给石某,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及终止工伤保险关系。该公司不服裁决,于今年1月向鹤山市人民法院起诉。该公司认为石某使用他人身份证,故意采取欺骗的手段与其建立劳动关系,该事实劳动合同无效,不受法律保护,石某无权请求公司支付有关费用。法院最终判决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无效,该公司赔偿石某损失12890.06元。
法官说法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三十条规定:“劳动者冒用他人名义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应按实际劳动关系确定主体。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假冒身份证明为其投保而遭受社会保险损失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按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冒用他人名义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无效,但用人单位仍应按合同的约定支付报酬。该未成年人因工作遭致伤害的,应由用人单位负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石某虽因冒用他人名义且是未成年人导致劳动合同无效,但公司仍应按约定支付报酬和对其遭受工伤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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