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装工掉下受伤为何得不到赔偿
发表日期:2011-05-03 19:46:46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案情回放
2005年下半年,打工者小刘和南京某装饰公司口头约定,如果装饰公司有客户需要安装防盗门窗,就通知小刘过去安装,然后根据安装的具体情况由装饰公司向小刘支付一定的报酬。2006年4月间,小刘在为一客户安装阳台上的防盗窗时,不小心掉了下去,造成了骨折和擦伤,光住院治疗就花去了几千元,而且在治疗期间不能工作,收入也遭到了损失。小刘于是向装饰公司主张按照工伤给他报销医疗费,并提供其他的工伤保险待遇。但遭到了该公司的拒绝。小刘对此很不服气。
案例解析:小刘的确不属于工伤,不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原因关键在于:根据小刘和该装饰公司约定的合同内容和实际履行合同的情况,它们之间成立的是承揽性质的劳务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而对于这种承揽关系,应当适用合同法的规定,而不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所以,小刘为完成承揽工作造成的人身伤害损失不能由该装饰公司承担,而只能由小刘自己承担。
那么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究竟有哪些区别呢?一是两者反映出的双方关系的稳定和紧密程度不同。劳动合同在双方间建立的关系较稳定、较紧密、维系时间也较长;而劳务合同双方关系一般是临时的、维系时间较短。二是两者所涉受聘方的工作是否具有特定性不同。三是关系是否平等不同。劳动关系两个主体之间存在着很强的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而劳务关系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四是主体的待遇不同。劳务关系中的受聘方,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五是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而劳务关系则适用《合同法》。两者虽然仅一字之差,但是两种法律关系下的当事人却有着截然不同的法律地位,也享有和承担着不同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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