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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工伤保险待遇业务流程

发表日期:2011-05-03 19:46:37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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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职工发生工伤后,单位与工伤职工注意事项


1、工伤事故发生后,所在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应积极送往工伤保险指定治疗医院救治,并向工伤指定治疗医院医政科报告登记。


2、参保单位在24小时内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市社保局工伤科报送《企业职工事故报告表》,其具体内容要填报真实、有效。


3、参保单位需到劳动保障局工伤科报告,并报送申报工伤的相关材料。


4、参保单位待劳动保障局工伤科下达“工伤认定通知书”后,带其中一份,并填写《工作事故调查表》,加盖参保单位的印章,附病历到社保局工伤科办理备案手续。


5、职工因工负伤后,紧急情况下到就近非工伤指定治疗医院进行抢救治疗,在病情稳定后,应立即转送到工伤指定治疗医院治疗(定点医院包括开封市第一人民医院、开封市第二人民医院、河大第一附属医院、解放军155医院、空分厂医院烧伤科)。


6、单位应向工伤职工及亲属转告住院须知,在工伤治疗过程中,按照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发生的费用给予报销,不符合规定的费用不予报销。


二、申请条件


(一)职工因工死亡的,单位在向市社保局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工伤认定通知书》原件(附病历);


2.《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3.《身份证》复印件;


4.职工工亡前12个月的本人缴费工资;


5.《死亡证明》;


6.门诊病历原件;


7.医药费专用票据原件、住院费用明细清单、住院病历、长期医嘱与临时医嘱、出院证;


8.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户口薄及身份证复印件,供养证明生存证明或在校就读证明,丧失劳动能力者提供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二)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单位在向市社保局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工伤认定通知书》原件(附病历);


2.《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


3.《护理等级证明》原件;


4.《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5.医药费专用票据、原件、住院费用明细清单、住院病历、长期医嘱与临时医嘱、出院证;


6.门诊病历原件、入院诊断证明;


7.职工工伤前12个月的本人缴费工资;


8.《身份证》复印件。


(三)职工在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单位在向市社保局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工伤认定通知书》原件;


2.《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3.《身份证》复印件;


4.职工因工下落不明前12个月的本人缴费工资;


5.下落不明职工供养亲属户口薄及身份证复印件、供养证明、生存证明或在校就读证明、丧失劳动能力者提供丧失劳动能力证明。


(四)申报辅助器具费用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2.《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


3. 上次领取待遇的《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


4.《身份证》复印件;


5.医疗机构出具的安装、配置、维修、更换康复器具《建议书》;


6.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确认同意证明;


7.费用发票原件。


(五)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治疗(含旧伤复发)的,单位在向市社保局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及个人住院申请;


2.《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


3.《身份证》复印件;


4.上次领取待遇的《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


5.门诊病历原件、入院诊断证明;


6.医药费专用票据、住院费用明细清单、住院病历、长期医嘱与临时医嘱、出院证。


(六)因工下落不明者被法院宣告死亡后,单位应按因工死亡的要求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同时提供法院宣告死亡的文本原件及复印件。


(七)因工下落不明职工重新出现的,单位应及时向市社保局提交书面报告,并负责退还已发放的待遇。


 三、工伤保险待遇审理程序


(一)社保局工伤科工作人员,接到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后,应当场对申请人的资格和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对已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申请材料完整的应当场受理。


(二)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1.未参加工伤保险的;


2.参保单位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


3.未到指定的定点医院救治的;


4.未取得《工伤认定通知书》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评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治疗(含旧伤复发)批准证明的;


5.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限的;


6.未经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确认,擅自安装、配置、维修、更换康复器具的;


7.申请资料不完整的。


四、工伤保险待遇发放程序


(一)符合支付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社保局直接拨付给单位,单位负责按规定发放给应享受人员。


(二)伤残津贴、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按照上级文件规定需要调整时,社保局工伤科负责办理调整手续。


(三)领取伤残津贴或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应当在每年的6月的20日前向市社保局工伤科提供由居住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生存证明(领取伤残津贴者可由用人单位出具,在校学生要提供就读证明),才能继续领取待遇。逾期不能提供者,市社保局将从下一个月起暂停发放有关待遇,待补报资料后确认继续享受待遇的,予以补发。


(四)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单位应及时向市社保局工伤科报告。逾期不报的,单位负责追加多领的待遇。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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