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蔡某是一外地来的打工者,2000年10月起进某公司任注塑机操作工。2001年7月29日11时30分左右,蔡某进入本公司胶木车间准备上中班(规定的上班时间为12时)。进入车间后,蔡某开始做一些上班的准备工作。11时45分左右,蔡某站到注塑机前面的长凳上查看注塑机料斗内是否有料,当其从长凳上向后跳下时不慎摔倒致其腰椎骨折并进入医院治疗。蔡某受伤后不久即向单位提出要求对其作工伤处理,由单位为其支付医疗、误工等费用。而单位负责人则认为,蔡某未按公司规定的时间上班,且提前到单位后擅自在车间乱窜,并自作聪明站到注塑机前的长凳上做玩耍动作时不慎跌下受伤,故不属工伤。在双方存在严重争议的情况下,蔡某便要求当地劳动保障局对其认定因工负伤。当地劳动保障局在对有关情况进行详细调查取证后,作出了蔡某因工负伤的认定。企业对此认定不服,向上一级劳动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结果]
上级劳动保障局受理企业的复议申请后,经依法调查核实,作出了维持蔡某因工负伤认定的复议决定。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有二:一是蔡某提前上班的时间是否属于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二是蔡某是否确需站到注塑机前的长登上观察料斗内情况。按照多数企业的惯例,职工上班一般均需提前一定的时间进单位做准备。本案中企业未制定规章制度和注塑机操作规程,大多数职工(包括蔡某)一般都提前到岗做些准备工作。蔡某受伤当日提前30分钟进入车间,在将下午生产用的嵌件上的橡皮筋除去后即站到注塑机前的长凳上查看料斗内的用料情况,当其从长凳上向后跳下时不慎摔倒致其腰椎骨折。因此,蔡某受伤时虽未到正式上班时间,但其所为与其下午的工作有关,应视为下午正常工作的一部分。而且根据工作需要,操作工一般都要站在长凳上观察注塑机料斗内的用料情况,另一名职工亦曾出现过因站在长凳上观察而摔倒的情况。因此,当地劳动保障局依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八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的蔡某因工负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认定得当,上级劳动保障局作出的复议决定是完全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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