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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职责遭报复受伤理应算工伤

发表日期:2011-05-03 19:45:43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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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李某是某食品厂门卫,2000年7月13日,在李某值班期间,一外单位运送货物卡车从食品厂往外拉货。按照规定,应当出示有关出门凭证(出门卡),但卡车司机蒋某以常来拉货为由未出示出门卡,李某阻拦货车出厂门,二人发生争吵,李某被蒋某打伤。按照规定,李某被当地劳动保障机构认定为工伤。


[评析]


本案中李某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理应认定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李某的受伤显然是因为履行自己的职责,履行职责和受伤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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