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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伤残等级必须由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吗?

发表日期:2011-05-03 19:45:19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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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描述]


李某系开发区实业总公司电焊工,2003年9月15日在作业时,因发生电器短路灼伤双脚,造成右小腿轻度萎缩、膝关节创伤性关节炎、功能不全、右前足缺失、左足趾末节缺失。2004年3月20日,李某自己找法医鉴定机构鉴定,伤残等级定为五级。他据此要求企业兑现伤残待遇,公司拒绝支付费用。李某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反映情况,指责企业的做法不对。但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却认为企业的做法是正确的。问:为什么李某不能得到相应的工伤伤残待遇?


 


[案例分析]


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应由设区的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和省级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工伤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并据此享受《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由于李某并非在上述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虽然有法医鉴定机构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依法仍然不能享受相应的工伤伤残待遇。


 


[法律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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