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司机因工受伤赔偿责任主体之认定
发表日期:2011-05-03 19:45:07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内容摘要:本文首先分析了出租车行业的经营模式,接着探讨了出租车司机与出租车公司间可能产生的几种法律关系之区分,最后提出了出租车司机因工受伤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方法。
关键词:出租车司机,劳动关系,雇佣关系,承包关系
出租车司机在工作中被他人伤害或因交通事故受伤,除了可以依法向伤害他的侵权人和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索赔外,他是否有权要求出租车公司赔偿呢?回答这个问题的关键是要弄清出租车司机与出租车公司间法律关系的性质,该法律关系的性质的确认又依赖于出租车行业的经营模式。
一、出租车行业的经营模式
虽然中央和地方均下发了文件,要求出租车行业实行公司化的管理模式,出租车公司应当与出租车司机签订劳动合同,但实践中很少有出租车公司按照这种模式进行经营。经营模式的不统一造成实践中的出租车行业的经营模式相当混乱,大致说来有三种经营模式: “公司制经营模式”、 “挂靠制经营模式”和“个体独立经营模式”。
(一)“公司制经营模式”
“公司制经营模式”,即是出租车的经营权和所有权属于出租车公司,按照《公司法》运作的实体化公司。出租车司机通过缴纳承包费获得对出租车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1]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出租车公司还要负责安全教育、证照的办理,出租车司机负担车辆营运的日常费用、维修费用、事故的赔偿、其聘请的其他驾驶员的工资福利。实践中,“公司制经营模式”又发展为以下几种模式:
1 出租车公司和出租车司机签订劳动合同。例如1999 年5 月14 日,北京市出租车管理局、审计局、工商局等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整顿出租车行业强化企业管理的意见》,要求出租车公司与司机除了签订《营运承包合同》外,还要与司机签订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在这种经营模式下,出租车公司与司机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是《营运任务承包书》,另一份是《劳动合同》。使得原来仅依承包合同维系的司机与公司的承包关系变为手执两份合同—劳动合同和承包合同。[2]
2 几个人共同出资承包出租车,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原本就难以确认的法律关系在掺夹了合伙制度之后,变得更加复杂了。
3 为了出租车能够不间断地营运,承包的司机往往又聘请了其他司机。此时,不但要确认承包司机与出租车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还要确认被聘请的其他司机与出租车公司、承包司机之间的法律关系。
4 承包司机自己不进行实际的营运,而是聘请其他司机为其工作。此时,同样要确认被聘请的其他司机与出租车公司、承包司机之间的法律关系。
5 承包的司机将出租车转包给其他司机经营。那么,出租车公司与承包的司机、转包司机之间又是一种什么法律关系。
(二)“挂靠制经营模式”
“挂靠制经营模式”,在全国很普遍,可分两类。一类是公司拥有出租车经营权,名义上拥有车辆产权,实际上由司机购买车辆,挂靠在公司经营,笔者称其为“空心化”的营运牌照的经营者。出租车公司将获取高价经营权的成本转嫁到司机身上。比如,深圳市的出租车承包人要向公司交纳1 2 万- 1 5 万元的租赁金、4 万-6 万的风险抵押金,才能获得5 年期限的出租车经营权,每月还要向公司交纳0.9 万-1.2 万元的承包费。
一类是个体化经营者的挂靠。这主要源于出租车管理部门为了管理上的便利,要求拥有出租车经营权、所有权、使用权的个体化经营者,挂靠在某出租车公司。挂靠人每月向公司缴纳100元-200元的管理费,公司只起到挂靠人与政府出租车管理部门的事务往来的桥梁作用,实质上这类出租车公司起的是中介作用。
但是,这两种挂靠方式在全国各地普遍都存在“主班司机”和“副班司机”驾驶同一辆出租车的情况。一般“主班司机”出资购买车辆和经营权,挂靠在出租车公司,同时又雇用“副班司机”,“副班司机”与“主班司机”签有承包合同,有的只是口头协议。据河北省石家庄市交管部门介绍,近年来这种转包关系所引起的纠纷有逐渐上升的趋势。具有经营权与车辆所有权的“二老板”与所雇用的司机之间的关系到底是什么关系,这又是一个难题。[3]
(三)“个体独立经营模式”
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很少见,因为出租车管理部门限制或禁止个体从事出租车营运,但这种情况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个人出资购买出租车,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其出租车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当然属于出资的个人。经营过程中,又可能形成两种方式:一是将其承包给他人经营,收取承包费;二是聘请司机经营,给付工资。
二、出租车行业中的劳动关系、雇佣关系与承包关系的差异
纵观上述出租车行业的经营模式,出租车司机与出租车公司或雇主之间不外乎可能是劳动关系、雇佣关系或承包关系。根据法律关系的相关理论,区分此法律与彼法律关系的标准应该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得参加民事法律关系而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要成为民事权利主体,首先须是适于享有民事权利之社会存在;其次须经法律之认可。[4]劳动关系的主体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按照法律的规定,成为劳动者的条件一般情况下是年满16周岁以上,具有劳动能力的自然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对用人单位作出了这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这里所说的企业,按照目前法律规定,应当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等;个体经济组织包括个体工商户,等等;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指在民政部门进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体育健身场所等;另外还有一些不属于上述所列单位的,如中介组织中的律师事务所等雇佣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也是本法所调整的对象。行业协会、商会作为用人单位与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也适用本法的规定。[5]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特殊情况下也可能成为用人单位。一般情况下,法律对雇佣关系和承包关系的主体没有特殊规定。因此,法律对劳动关系主体的限制就成为了其区别于雇佣关系和承包关系的标准之一。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指向的事物。包括物、智慧财产、行为、人身利益。其中行为包括:给付财产的行为;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行为;提供劳务或者服务。[6]出租车行业中,劳动关系的客体是劳动者提供劳务,用人单位给付财产—劳动报酬,这一点上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没有什么区别。而承包关系的客体只是给付财产的行为,即发包方提供出租车,承包方支付承包费。可见,在客体方面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与承包关系存在着较大的区别。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享受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7]表面上看,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内容并没有多大的区别,均是一方提供劳务他方支付劳动报酬,但实际上两者的差别比较大。第一、主体地位不同。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有行政隶属关系,有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劳动者必须高度服从于用人单位;在雇佣关系中,尽管劳务人员在一定程度上也要接受雇佣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支配,但雇佣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劳务人员通常不具有约束力。其人身的依附程度没有前者强烈,劳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有时也具有相对独立的一面。[8]第二、两种关系的稳定性不同。一般来说,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在一段时期内有长期、持续、稳定在用人工单位工作的主观意图。如果条件许可,劳动者可在一个工作场所连续工作。例如,鞋厂招做鞋底长工,一般招用小工准备长做,招用临时搬货工就不同, 临时搬货工今天做了明天就有可能不做,就不能算形成劳动关系,雇佣关系中劳务人员具有临时性。[9]第三、单位对劳动力是否有支配权。劳动关系中用工单位享有劳动力支配权, 小工在为用人单位服务的同时,一般不能再为其他单位服务,而雇佣关系中劳务人员可身兼数职,今天为这个厂搬运,明天可为那个厂挑货。 [10]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享有劳动力支配权,劳动者除做好本职工作外,还要完成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临时性工作;雇佣关系中雇佣单位不享有劳动力支配权,劳务人员没有义务完成其他额外工作。第四、生产资料的占有状况不同。劳动关系中,作为生产资料所有者的用人单位占有生产资料;劳动者不占有生产资料,他在用人单位的组织下进行劳作。雇佣关系中,劳务人员一般占有生产资料。第五、权利义务强调的重点不同。劳动关系不注重工作成果之交付,只强调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劳动过程。雇佣关系强调成果之给付,不关注其过程。第六、两者雇主的义务不同。劳动关系中贯穿着国家的干预,为了保护劳动者,《劳动法》为用人单位规定了许多强制性的义务,如必须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这些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得协商变更。雇佣关系中的雇主一般没有上述义务,当然双方可以约定上述内容。[11]第七、确定报酬的原则不同。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付劳动报酬,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而雇佣合同中的劳务价格是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12]
从法律关系的内容上看,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与承包关系的区别是很明显的。第一、在承包合同中,当事人双方分别为出租车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其内容是以出租车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为核心;在劳动合同和雇佣合同中,当事人双方则分别为雇主和雇工,其内<
相关推荐: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哪些内容?
工作一天就受伤 没签协议照补偿
臂断异乡的维权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