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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初中毕业后,未能考取高中,一直在家休息,并经常与一帮昔日同学到外面闲逛,其父母担心杨某在外惹事生非,遂请熟人帮忙于1997年11月5日将杨某介绍到某计算机厂,冒名顶替他人做临时工,其时杨某离16岁还差3个月。同年12月10日,杨某上班时因机器失灵导致左手大拇指被机器切断。住院治疗期间共花去医疗费7000余元人民币,其中厂方在入院时付了5000元人民币。尽管断指再植成功,但左手大拇指伸展活动受到影响,存在一定障碍,且其再植断指来源为本人右脚外侧脚趾。出院3个月后,杨某要求企业支付其余部分医药费,并为其安排正式工作,落实工伤待遇。计算机厂认为:杨某虽在本厂负伤,但他既非本厂正式职工,也非临时工,而是私自冒名顶替他人的岗位,受伤应由本人负责。虽经多次协商,厂方坚决不同意支付其余医药费,更不同意为其安排工作。在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杨某于1998年4月5日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给予工伤待遇。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经调查查明以下事实:杨某虽属违规顶替他人上班,但事先已征得所在车间主任口头同意;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杨某所操作的机器经常失灵,此前曾有几次险些切掉他人手指;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杨某因工致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伤残程度定为7级;杨某申请劳动争议时年龄已超过16岁。在审理过程中,仲裁庭多次主持双方调解,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最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计算机厂全额报销杨某住院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和就医路费7231元人民币,发给杨某住院期间生活费900元人民币,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600元人民币。
分析:
本案是一起非法使用童工的典型案件,案件争议的焦点是:对于童工冒名顶替他人作业致残,企业应否承担责任。
国务院发布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2条指出:“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使用童工的危害极大,一方面损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影响他们的成长、最终造成整个民族素质的下降;另一方面扰乱了正常的劳动力市场秩序和劳动管理,影响劳动生产率和劳动质量,容易发生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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