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是否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发表日期:2011-05-03 19:44:29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案情]李某,27岁,于<?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2004年2月20日被某塑料制品公司雇佣为临时工,在车间内从事进料工作。上岗前,公司未对其进行必要的劳动安全知识教育,也未有针对性地对其进行岗位培训,只是派一个当班的班长告诉李某该干什么活。2004年3月19日下午4时,张某在加工塑料操作中,右手直接进料被卷入机内压伤,结果导致中指远节离断,食指、无名指挫裂伤。事故发生后,李某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被予以受理。而塑料制品公司坚持认为李某系单位临时工,劳动保障部门不应受理李某的工伤认定,并将李某辞退。<?XML:NAMESPACE PREFIX = O />
请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否应受理李某的工伤认定申请?
[案例分析]本案例涉及的关键是工伤认定的对象问题,临时工是否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按照国务院2003年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令第375号)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工伤认定办法》(2003年9月23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的规定,工伤认定的对象一般包括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一是存在受到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事实;二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三是要有相关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工伤保险条例》附则补充说明了“职工”的含义,即“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其中用工形式除了合同制外,还有靠口头协议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也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灵活的劳动关系。因此条例规定的职工是广义上的职工,即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包括农民工、临时工、外来工等的劳动者。
此外,对于工伤认定对象还应把握以下三点:一是《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内的所有用人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申请工伤认定并符合受理条件的,劳动保障部门应予受理。二是《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内的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其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并符合受理条件的,劳动保障部门应予受理。三是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这些职工和童工不需申请工伤认定,直接由单位给予一次性赔偿,单位拒不给付赔偿的,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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