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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发生工伤可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发表日期:2011-05-03 19:44:18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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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有关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是王荣律师20041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200711日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制作,仅供学习参考,具体应用时请以有关规定为准。

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工伤赔偿:赔偿项目与广西是完全相同的(全国统一),但是以下项目的计算标准可能稍有不同:伤残待遇中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残疾就业补助金”;死亡待遇中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须按照各地的标准计算。

 

一、工伤医疗待遇   

1、治疗费用:工伤治疗所花的医疗费用(含康复性治疗)由工伤保险基金报销,但工伤治疗须在定点医院,且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工伤保险治疗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收费标准。

2、辅助器具费:包括假肢、假牙、矫形器、假眼、轮椅等,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以国内市场普及型产品为限。

3、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经医疗机构证明并经保险机构同意确实需要到外地就医的,由所在单位按因公出差标准承担交通和食宿费用。

4、住院伙食补助:由所在单位按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住院期间。

5、停工留薪期待遇:由所在单位按原工资福利待遇发放。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特殊情况经鉴定部门确认可延长,但最多不超过24个月。

6、护理:工伤治疗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伤残待遇

1、生活护理费:工伤治疗结束后,生活不能自理,经过鉴定按照护理等级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发放生活护理费。

1)完全不能自理:按统筹地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0%发放;

2)大部分不能自理:按统筹地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40%

3)部分不能自理:按统筹地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0%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经鉴定构成一级至十级残疾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46个月本人工资(每低一级减少2个月工资)的残疾补助金。

3、伤残津贴:经鉴定构成一级至六级残疾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残疾津贴。

1)一至四级残疾:每月为本人工资的90%75%(每低一级减少5%)。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单位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医疗保险费。符合退休条件退休者停发,补足差额。

2)五级、六级残疾:由用人单位适当安排工作;不能按排工作的,按月发本人工资的70%60%,直至退休(改发退休金)。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经鉴定构成五至十级残疾的,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所在单位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

1)五至六级残疾:职工提出解除或者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关系时,由所在单位分别发放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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