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中国注册安全评价师评价网!
首页 > 工伤保险

打架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发表日期:2011-05-03 19:44:16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安全评价推荐

  某单位职工李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借用同事王某的工具,因王某不借,两人发生争执。其间,李某先辱骂王某并踢了王某一脚,王某用射钉枪射在李某的胳膊上,后又持气钻将李某打伤致瘫痪。王某被判有期徒刑8年并附带民事赔偿20万元。现李某申请认定其为工伤。


  观点一:李某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受到的伤害,应予认定工伤。  


  理由:《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该条确定的时间条件是在工作时间内,地点条件是在工作场所内,实质性条件是因履行工作受到了暴力等意外伤害。


  李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向王某借用工具的目的是为了履行工作职责,因王某不借,两人发生争执进而打架,双方都有一定的责任。但是王某先用射钉枪将李某的胳膊击伤,后又持气钻将李某打伤致李某瘫痪,这是很明显的暴力伤害。这些说明李某所受伤害完全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应该认定为工伤。


  专家点评:条例强调了暴力等伤害是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导致的,即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与联系有重要区别。不可否认,李某受到的伤害与其工作之间有一定联系,但要确定具有因果关系,是值得商榷的。我国传统关于因果关系的理论认为,只有当一事物是另一事物必然发生的原因时,才认为两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所谓的“必然因果关系说”。如果按照这一因果关系学说,李某的工作并不必然导致他的伤害,即工作与其伤害之间不具有必然因故关系。虽然在工伤认定中一般并不采用必然因果关系理论,但也不会因为伤害与工作之间有一点联系就认定为工伤。在这起案件中,时间条件、地点条件、暴力伤害的条件都是具备的,但上述理由并未对实质性条件——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的因果关系做出说明和分析,由此认为应当认定工伤,理由并不充分。  


  观点二:李某不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  


  理由:《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般来说,工厂的规章制度不会规定王某必须要借给李某工具,李某也不是必须要向王某借工具,即便是因为工作原因急需借用工具,完全可以通过正当渠道解决,而不是通过辱骂打人来解决。李某因工作需要借用工具,可以算作工作原因,王某不借,只能属于工作不配合,并未违反任何规定。但李某因此辱骂并踢王某一脚,是造成事件发生的真正原因,其行为性质已经改变。李某被打伤是由其挑逗行为引起的,性质属于斗殴,这是违反治安管理和扰乱企业正常秩序的违纪行为。因此,李某虽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但与工作原因或履行工作职责无关,根本原因是其打骂他人所致,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李某受到的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


  专家点评:本案中,王某与李某打架,虽然王某被追究了刑事责任,但李某并没有受到刑事制裁或者治安管理处罚,因此不能适用条例第十六条不予认定工伤的规定。


  我们赞同此类情形不应认定工伤,是从因果关系方面分析。第一,李某所受伤害并非工作直接所导致,也不是其工作通常可能发生的,因而直接判定其工作与伤害之间不具备因果关系。第二,从因果关系中断的角度来说,根据因果关系理论,行为人的故意行为导致因果关系发展的中断。李某与王某的争执与互殴,系其故意行为,由此中断了其履行职责与伤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相关推荐: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哪些内容?

工作一天就受伤 没签协议照补偿

臂断异乡的维权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