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途中遇车祸算工伤”是否该取消
发表日期:2011-05-03 19:44:08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 本期主持人:谢 辉
■ 本期嘉宾
常 凯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教授
陈布雷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副教授
梁智
全国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魏浩征
劳动法世界laboroot.com创始人兼首席咨询顾问
■ 话题背景 ■
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工伤保险条例修正案(送审稿)》,并向公众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稿中,沿用13年的上下班途中遇交通事故定为工伤的规定有可能被废除。此消息立刻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始于1996年原劳动部出台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可认定为工伤。2004年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尽管保留了此项规定,但采取了“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简单化表述。
“上下班途中遇交通事故可能不再算工伤”的消息一出,围绕本文中的焦点问题,社会上引发了热议。
【议题一】
不取消是否违反公平原则
■支持观点:
交强险和侵权责任并不能替代工伤救济
■反对观点:
同命不同价,就是显失公平
主持人:对于取消上下班途中遇交通事故定为工伤的意见,支持者们的主要理由是,它违反公平原则。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并未明确否定享受交通事故赔偿后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就是说,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的受伤者,可能会得到双份的待遇:侵害方的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与此同时,在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的职工则只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项保障。这就造成“正统”的工伤比“非正统”的工伤待遇低的现象,显失公平。对此如何看待?
常凯:提出取消上下班途中车祸算工伤的规定的主要理由,是认为上下班途中的车祸可以用“交强险”赔偿和民事赔偿来替代工伤保险赔偿。
实际上,这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赔偿是无法替代的。首先,工伤保险事故认定上实施无过错原则,而交通事故赔偿实行过错原则;其次,享有工伤保险是一个过程。如发生事故不仅有当时的抢救治疗,还有以后康复治疗,并可以享有长期的伤残补助金,治疗期间还享有不超过12个月的停工留薪待遇。而交通事故通常是一次性赔付。再次,工伤保险与工人的工作安排和就业直接相关。如工伤后企业单方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如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必须保障劳动者的相关利益。而以交通事故处理,不仅不会考虑受害人的工作安排问题,而且,受害人往往还会为此丢掉工作。
有人提出,许多发达国家都是采用交通事故赔偿和民事赔偿来处理上下班途中的车祸。对此应该看到,由于经济发达和法制健全,发达国家交通事故的赔偿额和民事赔偿额都非常高。一般情况下,这种赔偿足以保证受害人今后的生活和治疗。如果遇到肇事者无力赔付的情况,还会有政府赔偿或社会基金赔偿;另外,遇伤致残的人士还有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障等相关待遇。
而在我国,交强险的赔偿标准非常低。2009年交强险的医疗费用赔偿标准最高10000元,连抢救费用都不够。而通过民事诉讼申请民事赔偿更是一个非常艰难的过程。即使官司能够胜诉,执行难也是一个普遍的问题。如果遇到肇事者逃逸、没有投保或由于自身贫困根本没有赔偿能力,受害者将处于一种完全无助的境地。
陈布雷:如果出现一份损害、两份赔偿的情形,可能是不公平的,但也不需要取消工伤救济途径。可以采取“择一就高”原则和工伤保险先行救治和赔付、后对侵权者追偿的“先付与追偿”方法解决问题:(1)工伤保险基金和执法、司法机构,应向受害方充分释明其应得或可得的权益和赔偿,包括侵权责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和诉讼风险等,由受害人选择。(2)如果受害人选择了工伤保险基金赔偿,那么基金获得对侵权责任人的追偿权利,承担诉讼风险。(3)如果工伤救济与侵权责任救济均能实现,允许劳动者选择其一,就高救济。
此外,交强险和侵权责任能否替代工伤救济?显然不能。交强险的赔偿限额比较低,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如果机动车无责任,赔偿限额会更低。单就交通安全法律部门而言,交强险也不具备充分救济功能,设立该险种和制度的本意是针对某些机动车不参加商业保险,而需要强制其参保,以满足道路交通事故受害方的迅速救治或救济的需要。该险种体现的不是公平和充分救济的原则,即不是有损害即赔偿的救济原则,而是底线救济、普遍强制原则。对于上下班途中在于车祸的劳动者而言,交强险显然不能满足保护和救济的功能。
梁智:对于在上下班途中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劳动者来说,能够让他们尽可能地、尽最大限度地得到赔偿加补偿,是一种正义感的表现。但是,我们现在讨论的只是相对于遭受工伤和职业病欺虐下的广大劳动者,确属少数的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受害者的法律救济的问题。除了正义,这里更是存在一个公平的问题!
迄今为止,我们国家没有关于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就是说,劳动者可能会得到双倍赔偿。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也确实有大量的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的受伤者,得到了双份赔偿的案例。
这也是大家争议的焦点所在,有人认为,如果修改了这个规定,这部分劳动者就会失去这些可能会得到的利益。这似乎很正义,是在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但是,这能体现法律的公平吗?这不又是在人为地制造“同‘病’不同价”、“同命不同价”吗?试想,与机动车事故受害者同一用人单位的另一名职工,在同一天,在上班的时候,在工作岗位上,因为工作也发生了事故,也被认定为工伤,那他只能得到工伤保险待遇这一项救济,与前者相比,这公平吗?不仅如此,比如,同单位的另外一名职工,在上下班途中被自行车撞倒受伤,甚至死亡,别说得到两倍的赔偿,连工伤的边都摸不到,这公平吗?
魏浩征:根据国务院法制办的解释,工伤保险条例当初之所以将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主要目的在于让受伤劳动者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赔偿,以保护其合法权益。现在,随着交强险的出现,辅之以民事赔偿的保障,已经不需要工伤保险的保障了。
其实,在这个问题里面,民事赔偿基本是可以忽略的。因为在2004年的时候,我们的民事侵权赔偿体系已经比较成熟,之所以还要以工伤保险赔偿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就在于:首先,民事侵权赔偿是遵循过错责任原则的,对于自己有过错的劳动者,很难获得足够赔偿;其次,民事赔偿中,赔偿义务主体往往是个人,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是非常有限的,很难满足受害人的赔偿需求;最后,民事纠纷中,“执行难”的问题一直困扰着中国司法界,而且至今未能真正破解。
正是基于这些原因,立法者发现民事赔偿因其天生的缺陷,根本无法全面保障受伤劳动者的权益,所以才以工伤保险赔偿的形式来进行保障。
那么交强险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哪个对受伤劳动者的保护更有利呢?我们看一组数据,就大致可以判断出来了。
目前,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无责任的话限额更低一些。而工伤保险赔偿中,若劳动者死亡,一次性工亡补助是50-60个月的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08年全国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大致在2400元左右,那么单单一次性工亡补助就大约有120000-144000元人民币,再加上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总额是远远高于交强险赔偿的。可见,在保障受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方面,工伤保险明显是比交强险更全面、更有效的。
【议题二】
上下班途中属工作时间?
■支持观点:
属于,但需要劳资双方进行明确约定
■反对观点:
不属于,否则企业用工风险很大
主持人:对于取消上下班途中遇交通事故定为工伤的意见,支持者们另一个的理由是,由于住房商品化和人员流动性的提高,对如何确定“上下班途中”争议繁多、操作难度大。您认为上下班途中是否属于工作时间?
常凯:工伤保险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的伤害提供保障。上下班途中虽然不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但员工上下班从家中到单位或从单位到家中的行进,是直接属于工作原因的活动,是员工能够正常工作的不可或缺的一个组成部分,因而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延伸。所以,上下班途中所发生的车祸可以认定为与工作直接有关而享受工伤保险,是完全符合工伤保险的基本要件的。1996年制定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及2004年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将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纳入了工伤认定范围,其理论依据即在于此,而不仅仅是当时没有颁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陈布雷:认定、裁量的困难是否导致该制度和机制成本过高,以致于不得不取消它?不能如此简单处理。关键问题是,这种困难主要是事实与证据本身过于复杂导致的,还是主要由裁量者的能力与意识造成的?作为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它在技术上是可以确定的,其客观因素的复杂性是较低的。劳资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日常劳动管理中,明确劳方的居住地、上下班的几条合理线路和交通工具(包括步行),以减少这些不确定性。至于裁量者的能力、意识和守法程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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