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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还是雇佣损害赔偿

发表日期:2011-05-03 19:43:50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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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多种经济成份的并存,劳动用工主体和雇佣关系日益复杂。由于劳动契约是从雇佣契约中分化而来,它们之间有近亲的渊源,既有共性,又有个性,处理这两类纠纷时很难把握。最近,本所於峰律师就受理一起因雇佣关系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案情介绍:
    2003年6月13日,肖某在苏州海天公司的工地上做工,在二楼高处抹外墙泥浆时,因脚手架竹排未固定致其摔下受伤。事发后,肖某即被送往医院抢救,同年7月5日治愈出院。

   另经调查表明,苏州海天公司的工程建设由某建筑工程处苏州分处承包建设,该处是某建筑工程处的分支机构,于2003年3月核准注销;而某建筑工程处于2002年11月就已改制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肖某认为,自己是由邹某雇佣到工地做工受伤的,其与邹某系雇佣关系,而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工程建设承包方将墙体粉刷分包给邹某,应与邹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则认为,其承包苏州海天公司的工程后,将工程所涉及的劳务全部分包给某劳务公司,肖某受雇于何单位其不知情,其与肖某间也无其他合同关系,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三方多次协商无果,肖某遂将邹某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告上了法庭。法院最终判决,认定肖某是在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雇佣活动中受伤,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为赔偿义务人。但同时不认定肖某与邹某存在雇佣关系,驳回了肖某对邹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焦点:

    焦点一:邹某与肖某是否构成雇佣关系?如何认定雇佣关系?

   雇用法律关系,是指受雇人利用雇用人提供的条件,在雇用人的指示、监督下,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以自身的技能为雇用人提供劳务,并由雇用人提供报酬的法律关系。首先,要看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是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其次,要看雇工是否受雇主控制、指挥、监督,即是否存在隶属关系。雇员受雇主控制、指挥、监督是雇用关系存在的基础。在雇用关系中,雇主是控制他人行为的人,而雇员仅是雇主雇用来完成某种工作的人。雇员在完成此种工作时听命于雇主,服从雇主的监督指导,雇主为雇员提供劳动条件。第三,雇员应为雇主所选任。雇员既可以是雇主自己亲自选任的,也可以是雇主授权选任的。

    本案中,肖某提供的证据仅涉及其每天的工钱由邹某支付,而并不能证明肖某受邹某的控制、指挥、监督,两者存在隶属关系。同时,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也否认其雇佣肖某且也不知肖某受何人雇佣。根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由此可知,肖某认为邹某与其是雇佣关系,要求邹某赔偿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焦点二:肖某在工地上做工受伤是否属于工伤?工伤与雇佣损害赔偿又有何区别?

    工伤与雇佣损害赔偿是存在区别的:首先、两者的主体不同。工伤赔偿的主体是限定性的。我国劳动法第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是指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仅仅是企业和七人以上的个体经济组织两种。雇佣损害赔偿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企业,也可以个体经济组织。其次、构成条件不同。工伤的构成必须有劳动关系。没有劳动关系的,不可能有工伤。只有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伤害,被确认为因工伤害,才是工伤。因为工伤是劳动特别法对劳动者受到伤害的保护。而雇佣损害必须存在雇佣关系。 

    本案中,肖某虽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其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合同关系,但其在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的工地上做工受伤,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虽提供有关证据复印件,主张该工程建设中将全部劳务分包给某劳务公司,但其提供的材料系举证期限外提供,在庭审时不能出示证据原件,致使无法对提供的证据复印件是否与原件相符、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无法确认。根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法院认为肖某在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工地做工受伤,就视为受其雇佣。此认定似乎不妥。工伤与雇佣损害赔偿的最大区别在于工伤的构成必须有劳动关系。没有劳动关系的,不可能有工伤。只有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伤害,被确认为因工伤害,才是工伤。而雇佣损害必须存在雇佣关系。按照《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如果企业未按规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但职工已履行了劳动义务,可视为双方当事人具有劳动关系。本案中,虽然肖某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其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合同关系,但肖某实际履行了劳动义务,在劳动中受伤,认定为工伤似乎更加恰当。
 
法律思考:
    近年来,民工做工受伤的案件频频发生,若法院都把此类案件认定为雇佣损害赔偿,民工的权益又将如何得到更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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