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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违章驾驶致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发表日期:2011-05-03 19:43:44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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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有关工伤认定争议案件中的受伤害情形多种多样。司机是特殊工种,职业危险性较大,容易发生交通事故。那么,司机在工作中因违章驾驶而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呢?


    Summary: There are a variety of injury cases in the controversial case of work-related injuries. The driver is a special type of work, occupational hazards are more prone to accidents. In that case, drivers at work and injuries due to illegal driving, whether can he be identified as work-related injuries?


    一、法律分析


    认定违章司机的工伤问题是实践中较难掌握的问题之一。长期以来,因违反治安管理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受到伤害是否认定为工伤的问题争议较大。那么司机违章驾驶致伤,究竟可否认定为工伤呢?


    首先,我国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中对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给予了明确的规定,其中包括: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可见,确定司机驾驶是否系在工作时间内执行本单位工作任务,是认定工伤的基本前提。如果司机驾驶与其日常工作无关,系在非工作时间办理私人事务,那么由此出现的交通事故并导致其本人伤、残、亡后果的就不是工伤。


    其次,司机因公开车时违章,那么其受伤情形还能否认定为工伤呢?《工伤保险条例》同时又规定了认定工伤的排除性条件:职工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因此,在这里必须要明确两点:一是犯罪;二是违反治安管理。何谓犯罪,简言之就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法律,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那么,什么是违反治安管理呢?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相关条款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偷开他人机动车的;(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也就是说,只有在违反上述条款时才可以被确认为违反治安管理。


    再次,关于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之间的关系。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是否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呢?


    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正式施行,其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 依此,自2004年5月1日起,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应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进行处罚。


    2006年3月1日,《治安管理处罚法》正式施行。对于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已不再进行调整,而由《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予以调整。因此,自2006年3月1日起,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就不再被视为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根据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伤认定法律适用的相关司法解释,司机因公外出造成交通事故,未构成交通肇事罪,也不属于自杀、酗酒、蓄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应认定为工伤。


    国务院法制办在2004年12月对《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违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中明确表示: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违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只要其违章行为没有违反治安管理,应当认定为工伤。可见,该复函已不再将违章行为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等同起来,只有当职工的违章行为被同时认定为违反了治安管理行为时,才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综上,司机是一种特殊工种,其职业危险性较大,容易发生交通事故。其违章驾驶致伤与企业职工违章操作所造成的事故伤害类同。因此,司机在执行本单位任务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本人伤亡的,虽属违章,但只要其违章行为没有违反治安管理,未构成交通肇事罪,也不属于自杀、酗酒、蓄意制造交通事故,同时亦不存在《工伤保险条例》中其他不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则应依法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最新动态


    值得注意的是,2009年7月24日国务院法制办全文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征求意见稿中的一大亮点即是缩小了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范围。其中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修改为:“职工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在事故中伤亡,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即删去了原条文中“因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规定。


    工伤保险作为一种社会保险,目的是保障工伤职工的基本生活,理应尽可能缩小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范围。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与犯罪相比,社会危害性较小,不宜将因这两种行为导致的事故伤害排除在工伤认定范围之外。据此,征求意见稿删除了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导致事故伤害的这两种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也就是说,今后,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再是排除工伤的法定情形。这将使得《工伤保险条例》对于及时救治和补偿受伤职工,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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