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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疗工伤出差错用人单位责任无?

发表日期:2011-05-03 19:43:16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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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申诉人委托其妻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被诉人支付其因工负伤的医疗费、误工费以及继续治疗的费用等。申诉人诉称:2001年3月24日下午,本人在工作岗位上不幸因工负伤。受伤后,被诉人对本人的工伤没有承担任何费用,包括前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等。本人曾分别于2001年6月25日和8月14日向被诉人递交书面申请,要求解决因工伤带来的问题,然而被诉人置之不理,现本人提出申诉,要求被诉人支付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工伤津贴及后续治疗费等计138408.9元。


被诉人辩称:1、2001年3月24日,申诉人在工作中受伤属实,但仅是肌腱拉伤和软组织受伤,只需短时间休息便可恢复,就诊、检查费用不足百元;2、2001年7月,陈健经有关医疗机构检查发现骨折脱位及治疗和需手术等事宜,与我们无关,其伤情与2001年3月24日的事故无直接关联;3、假定2001年3月24日市中医院对陈健诊治中发现遗漏或错误,那应属医疗事故,陈健的有关费用、损失等应依《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解决,与被诉人无关。综上,所以请求驳回申诉人所有要求。


调查情况:


经仲裁委开庭审理查明,申诉人系被诉人原棉库农民工。2001年3月24日,申诉人在原棉库为棉堆盖雨布时,被棉包砸伤,申诉人当即被送往市中医院,经中医院摄骨盆单片和右膝关节片,当时被诊断“未见明显骨折,属肌腱拉伤和软组织受伤”,建议回家休息、治疗。当天100多元医疗费由申诉人自己支付。


自3月24日后,申诉人一直在家休息,但伤情不见好转。2001年6月22日,申诉人到市第二人民医院就诊,经检查,被诊断为“右髋关节髓臼陈旧性骨折”。6月25日,申诉人以书面申请向被诉人反映情况并要求被诉人支付手术医药费,未果。7月2日至7月27日,申诉人自费进入市人民医院进行手术治疗,因经济原因提前出院,院方在出院证中诊断陈健为“右髓关节髓臼陈旧性骨折、脱位”。以上医院费合计11475.4元。


2002年6月6日,市中级医院医务科出具“关于陈健在我院就诊经过及说明”中称“经上级医师对2001年3月24日所拍X片会诊,发现存在髓臼隐性骨折”。


又查明:2001年12月5日,市劳动局职业安全卫生监察部门向被诉人发函,要求“金裕纺织公司上报陈健同志重伤事故”。12月15日,被诉人以司字[2001]163号文《关于陈健因棉包坠落砸伤的报告》上报劳动局。2002年4月5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劳社办[2002]39号文向被诉人发出通知,认定陈健同志为工伤。


处理结果:


仲裁委经调解,未达成协议,遂作出裁决:


一、被诉人立即支付申诉人工伤医疗费xxxx元;


二、被诉人支付申诉人自2001年4月始至2002年6月止计15个月的工伤津贴xxxx元。从2002年7月始,至医疗终结止,被诉人按月支付申诉人工伤津贴xx元;


三、被诉人支付申诉人继续治疗费xx万元。款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付清。


四、案件处理费由被诉人承担。


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1、依据《劳动法》及《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办法》等有关规定:“职工发生工伤后,应得到及时救治;职工因工伤负伤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申诉人受伤当天的医疗费及后来的治疗费用由自己支付,被诉人做法明显不妥。


2.本案案情并不复杂,但由于医院工伤过程中,发生了市中医院的漏诊、误诊,不仅给职工带来痛苦,也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了损害。用人单位正确的做法是:首先应无条件地全部承担职工的工伤医药费及其待遇,因为职工本人不存在过失;其次,与职工联合为一体,按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向造成利益侵害的市中医院主张权利,进行索赔,以挽回用人单位的损失。用人单位若一味坚持市中医院造成的医疗事故:应由院方承担职工医疗费用、损失,而与自己无关的态度,到头来将会两头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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