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陈某,女。20岁,广西某泡沫塑料厂临时工。
被诉人:广西某泡沫塑料厂
法定代表人:程某、男,广西某泡沫塑料厂厂长。
申诉人陈某因工伤待遇问题与某泡沫塑料厂发生争议,于1995年3月21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某泡沫塑料厂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调查过程
1994年3月,陈某被招聘为泡沫塑料厂临时工,双方未签定劳动合同,陈某被分配担任塑料压模机操作工。进厂后,厂方对其进行了安全教育及上岗前培训。4月2日陈某上零点班,凌晨二时左右,陈某违反操作规程,未按压模机停止按钮,便伸手至压模底下取成品,被自动落下的压模将右手四指(除拇指外)压成重伤,经送医院治疗,小指被切除,其余三指不能完全弯曲,留下残疾。住院费及医药费已由厂方全部承担。陈某伤势好转出院后,厂方未再安排其做力所能及的工作,未发给住院期间及出院后继续疗伤期间的生活费,也未予报销其继续治疗的医药费。陈某进厂满一年后,厂方便将其解聘。
分析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仲裁庭认为,陈某右手受伤留下残疾是因其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的,对此陈某应负主要责任。但陈某确实是在工作中受伤,属因工受伤,其工伤待遇应按照国务院令89年41号《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和广西区人民政府令〔94〕9号《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执行。
调查结果
此案经仲裁庭调解结案:
1.企业应与陈某补签1994年3月至1995年3月的临时工劳动合同;
2.企业应报销陈某出院后继续治疗的医药费。医疗期间由企业按其负伤时的工资、工资性补贴和其他各种补贴的标准金额付给陈某;
3.待陈某医疗终结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后,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其伤残待遇。
经验教训
1.享受因工伤亡待遇,是职工的一项合法权利。我国的因工伤亡待遇引用无过错原则,即发生工伤,不管行为人(企业)有无过错,只要有损害结果(即职工受伤),就要负赔偿责任。发生工伤,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一种特殊侵权行为,因而用人单位对于因工负伤的劳动者负有赔偿责任,这是由我国劳动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不是由劳动合同或劳动纪律产生的。如果企业以职工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为由,不给予该职工伤残待遇,是违反上述原则的,属违法行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和国务院《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企业招用临时工,应当由企业与临时工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并由企业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以避免企业大量私招乱雇临时工现象的出现,确保国家法规政策的严肃性。
3.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临时工在企业工作期间,因工负伤的,其医疗期间的待遇与合同制工人相同。医疗终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其伤残程度。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与合同制工人同等对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在合同期内,企业应当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合同期满,根据其伤残程度,由企业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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