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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之路,难于上青天——刘国洪工伤案

发表日期:2011-05-03 19:42:52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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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介绍:


  ——新婚后别妻去打工


  刘国洪结婚的时候,很多人都觉得他象个孩子,不光是因为他年龄小,还有他那张娃娃一样的脸。他以为结婚这件事,能让自己在别人眼里成熟一些,可完全没有达到这样的效果。刘国洪仍然觉得别人还把自己当成孩子,以前是父母在管着自己,现在不光父母要时常的唠叨几句,让他好好种地干活;又加上了妻子,烦得很。以后要总是这样的生活,自己可怎么能受的了呢?和他同一个村的年轻人,有的早早就出去打工了,回来后想的,说的,穿的,就是不一样了,自己要是也能去大城市打工赚点钱,见见世面那有多好啊。


  刘国洪没想到,刚过完年,自己正为这样无聊的生活犯愁呢,一个亲戚来问他,想不想出去打工?这个机会来得可真好!他没多想就答应了。父母尽管有些担心,可毕竟孩子已经长大了,也不能看的那么紧了,而且,跟着老乡出去有个照应,他们心里也比较放心。


  2005年2月刚过完年,老乡就来找刘国洪,说越早走越容易找到工作,年后很多人都会出去打工,走晚了就让别人把活儿抢了。刘国洪一听这样说,立即就收拾行李。他却没想到,自己出去打工,不光见了世面,还碰到了不算小的一场风波。


  ——打工不测被摔伤


  刚到北京,老乡熟识的人把他们介绍到了某建筑总公司在北京市某区的36号工地工作。这个工程是由某建设集团总承包的,然后转包给了(四川)广盛新源建筑劳务公司,公司里的一个叫张为军的工头管他们。在建筑工地上干活总是要比较累,不过也是比较容易找的,现在自己刚出门找工作,能找到这样的也算不错了,以后再慢慢来吧。张为军说给自己每天50块钱,一个月下来也就有了1000多,自己也能赚点钱了。刘国洪想了很多,巴不得马上就能去干活了。


  2005年3月3日,刘国洪到工地干活。他跟着老乡干木工,虽然以前没干过,不过他还很年轻,学什么都比较快,没多久就干的很熟练了。


  2005年4月25日下午的时候,刘国洪和其他几个工人在地下室一层采光井打小钢模板时,当时采光井没有搭架子,钢筋让位,跳板没有固定牢,刘国洪没站稳,一下子就滑落掉了下来。当时一层采光井高4.5米,宽1.4米,刘国洪再清醒过来的时候,发现自己已经躺在地上了,自己的腰好像折了,想动一动,却疼的又不敢动了。其他工人一看他掉下去了,全都慌了。他们停下手中的活儿,赶忙围到他身边,把他抬到了附近的某医院。医生先让他拍了片子,看了以后说,他的腰部是压缩性骨折。刘国洪从小到大没出过这样的事,心里“咯噔”一下,心想可别残废了。他想住院,跟着一起来的会计问了问医生,医生说主要是休养,不一定住院的。会计一听,立刻就让刘国洪走,说没什么大事,不用住院。刘国洪只好拿着从医院开出的药,硬撑着回去了。


  回去后,刘国洪知道自己现在没法干活了,至少是现在这段时间没法干活了。他找到工头张为军,想问问他这件事要怎么解决。张为军看了看他,说:“你那点伤不算什么!在工地上干活,哪有不磕着碰着的?你先在这儿养养,好了再干点别的活儿,要是想算工资,我现在可没钱。你想走你就走,反正没钱。”刘国洪没想到自己会遇到这样倒霉的事情!刚刚干了一个多月,钱还没拿到手,自己先摔伤了。看样子包工头是不打算给自己什么钱了,可自己不能白白在这里干活。他不相信这个地方没有公道!


  ——工伤认定难比登天


  刘国洪从一个一心只想打工挣钱的人,变成了到处告状的人。他找到劳动局要认定工伤,工作人员说他和用人单位没有劳动关系,他们没法认定工伤;他又听说北京市建委专门设了一个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办公室,就专程找到那里,可工作人员也说没有合同,没有证据,他们也没法管。刘国洪到处告状的做法,让包工头和广盛新源建筑劳务公司的老板很反感,他们觉得刘国洪就是个没事找事的“刺儿头”,根本不是来干活的,就是来找麻烦的,越发不愿意留他了。就让负责财务的找到刘国洪,说:“你不是想要单位给你钱么?行,反正就是3000块钱,这也不算少了。你想要呢,就是这些;你不要就去告去,我们奉陪到底。”刘国洪觉得这也太欺负人了,不说自己的工资吧,就算是工伤赔偿也不该那么少呀?他不答应,公司也不愿意再多一些,双方就这么僵持着。


  在北京每天的花费,都让他感到越来越吃力,毕竟自己一个外来的打工者,吃饭,住宿,都是一个很头疼的问题。虽然他还可以住在工地上,也可以在工地的食堂吃饭,可那样的饭菜,实在是让人吃不下!很多工人从工头那里借支一些零花钱到外面的小饭馆吃饭,他却身无分文,对平平常常的一碗面、一碟菜都成了奢望。有些工人看他过的实在可怜,就把他们的零花钱借一些给他,他就这样一天一天过着,却看不到希望。


  2005年9月初的一天,几个工友出去吃饭,回来的时候顺手拿走了别人落在桌子上的报纸,一边走一边看,突然发现了一则消息: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于9月8日正式在丰台区成立,专门对外地来北京打工的农民工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刘国洪正在发愁自己受伤的事情不知道该怎么办呢,一听说有这样的好消息,赶忙就和另一个也出了工伤的工友何仕兴找到了工作站。在工作人员的接待下,他把自己怎样发生的工伤原原本本的讲了一遍,因为他的四川口音,讲的又着急,和他一起来的何仕兴就在旁边给他解释。当他们把事情讲完后,工作站的佟主任当即决定为他提供法律援助。


  为了查明刘国洪打工的单位的详细情况(该公司是在外地工商注册的,在北京承包建筑工程,因此无法在北京的工商局查到相关信息,只能到建委查登记备案),2005年9月15日,援助律师到北京市建委查明了该公司的详细情况。


  刘国洪对于他和广盛新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只能提供在工地上的出入证、有工地班长签名的木工班成员的名单、同班四名工人的证言,并没有其他证据。这些证据能不能认定工伤?律师也并没有很大的把握,但考虑到拖延下去对刘国洪是非常不利的,就在2005年9月21日,和刘国洪一起来到广盛新源建筑劳务公司用工所在地的某区社保部门,申请认定工伤。工作人员看了看刘国洪提交的有关证据,认为他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足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的劳动关系,驳回了他的申请,要求他不足有关劳动关系的证据之后再来申请。


  工伤没有认定,刘国洪感到很沮丧。援助律师安慰他,让他不要着急,可以先进行劳动仲裁,同时继续收集证据。9月23日,他和律师来到某区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以便确认自己与广盛新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当刘国洪把申请劳动仲裁的申诉书填完后交给工作人员后,对方看了看说:“你这个不能在我们这里仲裁,这不是北京的公司,你得到公司注册地去申请。”刘国洪有点傻眼了,看着律师不知道该怎么办。律师赶紧和工作人员说:“同志,我们知道这是个外地公司,是在四川广安注册的。可这个公司的用工所在地是在咱们这里呀。按照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部门也是可以受理仲裁的。再说,他一个外地打工的,现在吃饭都成问题了,要让他自己跑到四川去申请劳动仲裁,他既没钱也没时间去,这样也太不合情理了吧?”尽管律师这样说,工作人员却坚持认为不能受理,并说他们有自己的内部规定,这种情况就应当由单位注册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当律师要求其出示这个内部规定的文件时,工作人员又说内部规定只限于劳动局内部,不能对外公开。


  难道还没有认定工伤,先在这里就卡住了么?律师决定再试试,他找到劳动仲裁委员会中主管受理案件负责人,向她反复说明情况,强调相关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到外地申请仲裁的难处。经过再三努力,对方才勉强同意让刘国洪先进行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于9月26日下发了受理案件通知书。


  第一步就走的这么艰难,谁知道以后还会遇到什么样的情况?刘国洪又没了信心。律师让他在等待仲裁的时候,自己再想想,还有没有广盛新源给他发过其他的证件,以及找其他工友给他作证。


  2005年10月22日,刘国洪急匆匆来到工作站,说劳动仲裁委员会通知他说,应诉通知书无法送达广盛新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我们不是已经提供了公司在北京的办公地址了吗?”律师觉得有些奇怪,问道。“是啊,我也这么和劳动局的人说的。可他们说,按照咱们给的地址找不到广盛新源公司的人啊。我说你们去工地找,公司的活儿还没有干完,大老板和小老板肯定都在工地。劳动局的人说,他们不能到处去找当事人,要是按照地址送达不了的话,就只能公告送达了。我问他们要多长时间,他们说要两个月的时间,还要交500块钱的公告费才行,要不没法仲裁。”


  刘国洪说的很快,再加上刚急匆匆的跑来,满脸通红挂着汗珠,接过律师递过来的水,喝了一口继续说:“我跟他们说,我已经在北京待了6个月了,再等两个月时间太长了,我也没有500块钱啊。劳动局的人叫我别仲裁了,说就算是公告后认定了和广盛新源的劳动关系,要是公司不想赔偿,还得走劳动仲裁,不算自己花的时间,就这仲裁就花了四个月。走完劳动仲裁,要是对处理决定不服的,还要向法院起诉。这全部都完了少也要一年,多了没准就是两三年呐。那时候公司还能在北京吗?还能要回来钱吗?劳动局的人说别申诉了,找找其他法子。可我能找什么法子啊?”刘国洪说着的时候,眼里就噙着泪,又不好意思让律师看到,一说完转身偷偷擦了。


  情况也的确是这样的,这让律师一时也没了主意。要是公司打定主意拖下去的话,显然是对农民工很不利的,这么长的时间他们还要吃还要住啊,要是花了那么多的物力和时间,最终却并不一定能得到赔偿,对农民工来说,经过这样的法律程序,还有多大的意义呢?


      ——协商途径讨赔偿


  援助律师向佟主任汇报了这个案件,主任召集了所有律师开会研究这个问题如何处理。经过讨论以后,律师们认为该案件暂缓走法律程序,由主办律师再找广盛新源的负责人去协商,尽可能通过调解来解决,实在解决不了的,也要在协商过程中取到相关的证据,佟主任还专门打电话给媒体记者,希望他们也能关注农民工工伤赔偿的问题。


  当刘国洪初次来到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求助的时候,律师曾经和广盛新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负责人联系过,那个时候就曾希望协商解决他的工伤赔偿,只是因为对方始终坚持只能赔3000元,而刘国洪认为太少了,这样才作罢。现在又要重提旧事,对方会不会把赔偿额压的更低?或者根本不愿意赔偿,坚持要按照法律程序来走,用这种方式来拖着刘国洪,让他自己放弃?对这些问题,援助律师心里也没有底,不管怎样,先试试再说。律师这样做,也是考虑到和公司多联系,即使不能达成赔偿协议,至少也能再找到一些证据,拿到证据后再走法律程序也要更容易一些。


  确定了办理案件的思路后,律师和刘国洪约定10月25日到工地去,直接找负责人去谈判!


  因为在这个工地上接连发生了几次工伤事故,当记者听到佟主任讲完该案件后,他们表示对这些工伤问题也比较关注。为了尽快解决刘国洪的赔偿问题,主办律师专门邀请了记者一起到工地去协商。


  律师和记者到达工地门口的时候,被保安拦在了门外。律师向工地保安表明身份并说明来意,但对方始终以工地有规定为由不让律师和记者进入工地办公室。律师就找到其他工人,向他们打听了广盛新源建筑公司和总承包方某建筑总公司工地负责人的电话,但要么是没人接,要么是直接挂断了。这该怎么办?无奈之下,只能决定直接去找建设单位,希望通过建设单位来联系到承包方,尽快解决问题。


  经过律师向建设单位负责人说明情况,驻工地的工程师找到了广盛新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经理黄某。黄某给律师打电话,说他们现在正是最忙的时候,实在是没空。到11月14日工地上的活儿就完工了,他们会亲自来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商谈刘国洪的工伤赔偿问题。刘国洪一听黄某说定在11月14号就着急了,说:“不能等到那时候啊,他们工地都干完了,人都撤了,到时候怎么去找他们啊。”援助律师劝慰他说:“放心,广盛新源公司虽然14号就完工了,可是要拿到工程款还得经过工程质量验收才行的,他们一时走不了的。”刘国洪听了后,稍稍放心。


  2005年11月14日下午4点左右,广盛新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负责人黄某和工程师郑某等三人来到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办公室,和律师商谈刘国洪的工伤赔偿事宜。


  当律师问其准备如何解决刘国洪的工伤问题时,郑某提出:“只要有证据,我们该付多少钱就付多少,我们和所有工地上的职工都签订了《施工人员安全责任书》,责任书上写明了的,工人要是违反安全操作规定,那对不起,他们就得承担责任。刘国洪出事就是因为没有按照安全规程来做,我们向工人反复强调要保证安全生产,可他们谁听啊?还不是自己干自己的。”说着,他拿出了厚厚的一沓纸递给律师,是《施工人员安全责任书》,有十多个工人的签名。律师看完后把它转给了刘国洪。然后对黄某和郑某说:“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工伤赔偿中,既不会涉及到工伤发生的责任问题,也不会涉及到该工伤到底应当由谁来承担。只要是工人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发生了工伤事故,就属于工伤。单位上了工伤保险的,就由社保部门来负责工伤保险金的给付;如果单位没有上工伤保险,那单位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是机器故障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事故发生的,用人单位可以向有关责任方求偿,但这不是工人的事情。在刘国洪的案件中,关键问题是赔偿的项目和标准。”


  没等律师说完,刘国洪气愤的说:“这哪里是我的签名?!我从来也没有见过这种东西,肯定是他们找人签的。还有签字的日期,正好是我出事的那天,那有这么巧的事!再说我都摔伤了,怎么可能去签字!”律师看到刘国洪手指着他的名字下写着的“2005年4月25日”。这时再看对方的三个人时,他们都有些不大自然,一时也没说话。过了一会儿,郑某说:“这是下面的带班班长拿去和工人签的,我们对具体情况也不了解。我们的意见就是,只要你拿出证据来,该出多少钱我们都出,不过,工人违反安全生产规定,也要承担责任。”


  律师又向广盛新源建筑劳务公司的代表多次强调,工伤保险待遇是不问过错的,只要发生工伤,单位就应当承担责任。经过几个小时的谈判,最终达成了协议:对刘国洪的工伤赔偿,由北京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广盛新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和刘国洪本人一起在11月18日到医院进行诊断。三方听取医生的意见,医生认为还需要休养几个月,就由广盛新源建筑劳务公司支付休养期间的误工费。


  11月16日上午,刘国洪不知道自己的伤到底怎么样了,就亲自去医院做了一番检查,然后拿着医院开出的诊断书来找律师。诊断书上写着,刘国洪的腰部骨折仍然没有愈合,但没有说明是否需要休养。律师看了后向他说明,这个诊断证明不符合当初的约定,是不能作为谈判凭证的。


  11月18日下午,律师和刘国洪,以及广盛新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代表郑某和会计,一起到了铁道建筑医院,对他的伤势进行复查。


  郑某得知了刘国洪16号就自己提前到医院做检查很不满意,律师向他解释说,虽然刘国洪自己进行了检查,可他的检查结果并不会被三方所采纳,因此也就不会对协商调解产生什么影响。


  对方公司的会计陪刘国洪在医院里检查了身体,检查结果表明:刘国洪原先的腰2、腰4压缩性骨折,现在腰4已经基本恢复痊愈,腰2还有不到1/4的压缩性骨折,不再需要住院治疗和专门疗养,只要坚持锻炼就可以了。援助律师希望医生能出具一个比较明确的意见,说明刘国洪还需要多长时间的恢复,就可以达到普通人的工作和生活状态。医生则表示不能出具这样的意见,从医学角度讲,医疗期已经结束了,现在只能是慢慢锻炼的过程。骨折后恢复的再好,也会留下一定的痕迹。从发生工伤到现在已经有7个月了,医生认为,医疗期最多半年就够了,现在重要的是锻炼身体,做一些轻体力的活儿,暂时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


  广盛新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代表郑某和会计听完了医生的分析后,认为刘国洪已经基本痊愈了,现在根本不需要再支付医疗费。 如果刘国洪愿意协商解决,他们可以按照以前说的,还给他3000元,但不能再多了。


  刘国洪却觉得自己的腰部仍然不能下弯,疼的很。医生这么说让他很不服气。律师又向他再三解释了医生的意思,认为他现在重要的是休养和锻炼,如果坚持认定工伤的话,最后未必能拿到更多的钱,反而要花更多的时间和金钱。刘国洪却始终认为广盛新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想着法子的骗自己,不想给自己赔偿金。经过律师的努力也没有达成协议。最后,从刘国洪的立场出发,律师决定仍然进行走法律程序去认定工伤,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第二天上午,律师刚刚到办公室就接到了某区派出所的电话,说刘国洪对广盛新源建筑劳务公司不满,想自杀,已经爬到了塔吊上面,希望代理律师能尽快过来。援助律师没想到刘国洪因为拿不到赔偿金而采取这种极端的方法,急匆匆赶到了派出所,在民警、律师的劝说下,刘国洪终于放弃了自杀的念头,从塔吊上面下来了。而律师因为出发时太匆忙没来得及穿羽绒服,在寒冷的天气中站了4、5个小时,回去就生病了。当时,广盛新源建筑劳务公司的工程师郑某也到了派出所,律师希望该公司能够尽量促成刘国洪工伤赔偿纠纷的解决,郑某表示公司会派出律师来解决该案。


  2005年11月20日,广盛新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律师来到北京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协商刘国洪的工伤赔偿问题。在援助律师的努力下,双方达成了协议:由广盛新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刘国洪自工伤发生以后的医疗费、生活费;刘国洪不再要求其他治疗费;广盛新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再向刘国洪支付一次性赔偿金5500元,该款项在2005年11月21日前支付给刘国洪,刘国洪领取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并不再就工伤赔偿事宜发生任何争议。2005年11月24日,刘国洪拿到了5500元。


  当刘国洪准备回家前,专门来到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表示感谢。以前刘国洪因为几个月没理发,总是蓬头垢面的,现在已经是清清爽爽的年轻人了。他说,家里人早就要他回去了,原本出了工伤拿不到赔偿金就已经很难受了,又加上妻子的催促,让他更加心烦意乱。现在自己也想明白了,在外打工,难免会碰到什么事情,以后再不会拿自己的生命赌气了。谈到以后的打算时,他笑了笑说:“吃一堑长一智,以后出来打工,自己就知道该怎么保护自己了。”


  法律分析:


  一、工伤认定程序复杂,农民工认定工伤太难。


  在本案中,刘国洪认定工伤的过程非常艰难。因为用人单位不在北京注册,到某区劳动局申请仲裁时,仲裁委员会认为他应该到单位注册地进行仲裁而不予受理,经过律师的努力才得以立案。立案后,还没有等到开庭就被通知应诉通知书无法送达,要花500元公告费并等待2个月的时间才能开庭审理,即使是仲裁委员会支持了他的要求,对方还可能因为不服仲裁裁决而向法院起诉。而审理完毕后,因为用人单位只是暂时性的在北京承包工程,还会遇到异地执行的问题。甚至连劳动局的工作人员也建议他放弃法律途径,想想其他办法。从有关工伤保险的法规和规章的立法意图来看,就是要尽快的使发生工伤事故的劳动者取得保险赔偿金,使其个人和家庭生活尽量不受影响,恢复其劳动能力。如果法律的规定实际上却妨碍了劳动者取得保险赔偿,就应当考虑是否进行必要的修改。


  对于工伤事故赔偿案件的处理,《劳动法》及《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的处理程序。从法律规定的程序上来看,首先要进行工伤认定(30日内提出申请,60日内做出认定),对工伤认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60日内提出申请,60日内做出复议决定),对复议不服的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15日内提起,3个月内审结),行政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15日内上诉,2个月内审结);然后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30日内提出申请,60日内做出鉴定结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查(15日内提出申请,复查期限无规定),对复查结果不服的还可以向上一级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15日内提出申请,重新鉴定期限无规定);接着是对赔偿金额有争议的仲裁阶段(60日内提起,60日内做出裁决);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15日内提起,3或6个月内审结),民事诉讼也实行二审终审制(15日内提起,3个月内审结)。如果以上程序都走一遍,大概就要花两年多的时间。


  而农民工要申请认定工伤,不仅是程序冗长难以承受,首要的棘手问题便是劳动关系难以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18条规定:“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办法》第5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农民工必须首先向工伤认定部门提交劳动合同,如果没有劳动合同,就要提交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但对于农民工而言,不要说没有劳动合同,就是工资表、工作证、登记表等等能够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也是非常难找到的。尤其在发生纠纷后,用人单位不愿配合,常常就只能取到工友的证言。


  从法律规定来看,过程规定的详尽则详尽,对当事人、尤其是对于来到城市打工的农民工而言,目前工伤事故赔偿纠纷的处理的繁琐程序已经到了难以承受的程度。他们本来就生活贫穷,所以才想外出打工挣一些钱,可谁也不会想到竟然会发生工伤事故!生活既已困难,生命健康又遇到了威胁,此时的打工者,常常身无分文(建筑工程一般是完工后才给工人结算),带着病残的身体,无所依靠,要花费几年的时间来走完所有程序,他们耗不起!


  能不能将程序简化一些呢?让民工可以不必在用人单位、劳动局、工伤认定部门和法院之间来回奔波。我们建议,把工伤认定由前置必经程序改为劳动争议案件审理内容。工伤认定作为劳动仲裁的独立前置程序劳民伤财,建议农民工发生工伤后,在提起仲裁或诉讼时工伤认定申请。如在受伤农民工提起仲裁申请或诉讼之后,委托劳动部门对其进行工伤认定和伤残登记评定,符合工伤标准的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做出判决,不符合工伤认定标准、不构成工伤的按照民法以及劳动法中非工伤待遇的有关规定做出判决,由此可以大大缩短受伤民工的维权期限,降低农民工个人的维权成本和司法机关的成本。


  二、劳动部门的内部规定究竟是什么?


  在本案中,当律师和刘国洪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工作人员以用人单位不是在北京登记注册为由而不予受理。当律师提出 质疑,认为法律法规规定了在劳动用工地的劳动部门也应当受理。询问其为何不受理时,劳动部门的工作人员对律师的答复却是“内部规定”,而且该“内部规定”并不能对外公开,只限于劳动局内部工作人员之间知道。到底是什么样的内部规定,竟然比国家正式公布的法律的效力还高?不仅能够对抗法律,而且仅限于在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之间传阅,外人一概不得而知。


  从法律的效力来看,位阶最高的是宪法,其次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再次便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再其次就是国务院各部门的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法规。那劳动部门的“内部规定”应该属于哪一级法律规定呢?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还是劳动部颁发的部门规章,还是北京市发布的地方政府规章,或者仅仅是该劳动局的办事指南中的规定?不论是哪一级的规定,如果不对外公示,人们都不知道有这样的规定,又怎么能产生普遍的约束力呢?这不是和现代法制理念背道而驰吗?


  在公正、公开、透明的现代化法制社会中,依法行政的理念首先就是要在法律限定的权限之内行使职权。行政权力是有限的、公开的,劳动部门仅仅以“内部规定”为由就剥夺了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无疑是错误的。


  三、工伤私了中如何保障农民工能够获得应得的工伤赔偿?


  在本案中,由于工伤认定的程序太复杂、拖的时间太长,刘国洪在最后几乎都不得不放弃的时候,律师重新又去找广盛新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负责人,经过反复的协商、谈判,最终以5500元私了了结了该案件。


  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后能够走完全部工伤认定、赔偿程序的并不多,更多的则都是私了了事。私了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农民工对有关工伤赔偿方面的法律并不了解,发生工伤用人单位提出私了后,一般都不会拒绝;农民工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难以认定劳动关系、工伤认定程序复杂、成本高;用人单位没有给农民工上工伤保险,即使认定了工伤、走完法律规定的程序还要由用人单位来支付赔偿金,农民工不想和用人单位把关系弄的太僵等等。种种原因使得农民工发生工伤后大多与用人单位私了赔偿事宜。即使是求助于援助机构的,如果证据太少,或程序上遇到难以逾越的障碍,律师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也会主张让当事人私了。


  有关工伤私了的争议很多,大部分观点都不赞成,而且指出了种种弊害:如私了的赔偿是一次性的,难以保障受伤职工日后的康复和生活、工作,而工伤赔偿则是按月支付;从数额上来看,私了的赔偿额一般都会低于职工可享受到的工伤保险待遇;私了中,用人单位往往会让劳动者承担一定程度的责任,而工伤赔偿中用人单位是承担无过错责任的;私了后受伤职工病情加重的,用人单位都不会再负责,而这时如果想撤销私了协议重新认定工伤,往往会因为已经超过了1年的时效或者协议已经执行等原因而得不到劳动部门的支持。从安全生产来说,工伤私了会隐瞒已经发生的安全事故,使得用人单位逃避应当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这种“暗箱操作”的私了中事故原因调查不清,也不利于该用人单位日后改善生产环境,安全生产隐患仍然存在。


  即使工伤私了的弊端如此之多,可私了仍然盛行不衰,尤其是在建筑工地打工的农民工发生工伤后,私了几乎就是通例。无论将来的危害有多大,农民工毕竟现在就可以很快拿到一笔赔偿金,不用经过繁琐的程序和长时间的等待。在这种情况下,援助律师也只能不得已而为之,如果认定工伤花费的时间太长、希望又不是很大,律师就会建议农民工和用人单位协商解决。但协商并不是无原则的退让,协商的数额不仅要在农民工可以接受的范围内,而且与农民工可得到的工伤保险待遇相差不能太多。如果双方经过多次谈判协商都无法达成一致,律师也会利用谈判的过程收集尽可能多的证据,然后继续申请工伤认定。农民工在工伤赔偿中遇到阻碍时,千万不能一时冲动,以违法甚至犯罪的方式来为自己“讨回公道”。如果农民工自杀了,那用人单位并不会因此而承担更多的责任;如果农民工伤害了或者杀了对方,那自己也要付出相同的代价,这一生可能就完了。这样的结果,对自己、对家人、对社会都是得不偿失的。一旦农民工有冲动的情形,援助律师一定要想方设法劝其放弃这种念头,尽可能快的为他们要回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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