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了确保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规范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管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37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泸市府发[2004]19 号)、《泸州市社保局关于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泸市社险〔2005〕27号),制定本制度。
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对象为参保单位工伤职工或工亡职工直系亲属。
三、工伤医疗保险待遇:
(一)受理条件:职工在签订服务协议医疗机构治疗工伤所需费用,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申办材料:申办工伤医疗费报销,单位需填报《泸州市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并提供《职工工伤认定决定书》、医疗费用票据(发票、住院明细表、出院证)。工伤职工门诊治疗的,需提供医疗诊断证明书,同时,还需提供复式处方。符合条件转外地就医的,需事前填报《转院就诊申领表》。
(三)办理程序:1、工伤生育科受理申请人工伤医疗费相关申办材料;2、基金征收科审核确认其单位及本人工伤参保及缴费情况;3、工伤生育科审核工伤职工各项检查是否与工伤部位、职业病病情相符合,诊疗项目、用药、住院服务标准是否符合规定等;4、审核无误后,有关信息录入计算机;5、工伤生育科计算工伤医疗待遇并打印《工伤保险医疗待遇支付通知单》;6、经复核后交财务科办理工伤保险医疗待遇支付,并将核定结果告知申请人。
四、工伤伤残待遇、辅助器具配置
(一)受理条件:1、因工致残达到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按规定享受工伤伤残待遇,伤残待遇受理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等内容;2、工伤职工致残后,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辅助器具。
(二)申办材料:1、申办工伤伤残待遇,单位需提供:《职工工伤认定决定书》、《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工伤保险待遇审批表》等资料;2、申办辅助器具配置,单位需提供:泸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安装助残器具确认表》、《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表》。
(三)伤残待遇办理程序:1、受理申请人伤残待遇有关资料的申报;2、基金征收科审核单位和本人工伤参保缴费情况,确认工伤职工缴费工资;3、工伤生育科按规定计算待遇并及时记录有关信息;4、打印《工伤保险伤残待遇支付单》并由经办人、复核人填写审核意见;5、将核定结果告知申请人;6、财务科拨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对享受伤残津贴、护理费的,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
(四)辅助器具配置办理程序:1、受理申请人安装助残器具申办材料;2、工伤生育科对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定点服务单位采取议价申报方式,选择其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定点服务单位,并按规定审核批准;3、工伤职工持社保局审批的《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表》到辅助器具配置定点服务单位按规定配置;4、工伤保险基金按国产普通型标准支付第一次安装辅助器具费,费用由社保局与协议机构直接结算。
五、工伤旧伤复发医疗待遇
(一)受理条件:经认定的工伤旧伤复发医疗待遇。
(二)申办材料:1、旧伤复发治疗前,申请人需填报《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2、旧伤复发治疗后,单位需填报《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并提供医疗费用票据(发票、住院明细表、出院证),同时,需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旧伤复发门诊治疗的,需提供医疗诊断证明书,同时,还需提供复式处方。符合条件转外地就医的,需事前填报《转院就诊申领表》。
(三)受理程序:1、受理申请人旧伤复发有关申办材料;2、审核符合规定的先由申请人填报《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经协议医疗机构签注意见后,工伤职工到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就医;3、就医费用由单位或个人先垫付,医疗终结后,工伤生育科经审核、复核后按工伤医疗保险待遇相关程序办理支付。对申办材料齐全的,工伤生育科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备。
六、工亡待遇
(一)受理条件:职工因工死亡或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工亡。
(二)申办材料:申办工亡人员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申请人需提供:1、《工伤认定决定书》、职工身份证及复印件;2、工亡人员的户口注消证明、火化证原件及复印件,非火化区居住的工亡人员还需提供当地县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3、需提供待遇领款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定继承人、指定受益人须由所在乡镇、社区出具证明。委托办理的须提交法定继承人、指定受益人的委托书。
申办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申请人需提供:供养亲属的户口簿、身份证、由所在乡镇或社区出具供养亲属与工亡职工关系的证明(包括是否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其中,供养亲属为养父母、养子女的还需提交公证书;供养亲属为非婚生子的还需提交DNA亲子鉴定书。所有证件需同时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三)受理程序: 1、工伤生育科受理申请人有关工亡待遇材料;2、基金征收科审核其工伤参保缴费情况;3、工伤生育科按规定计算工亡待遇;4、有关工亡待遇信息录入计算机;5、打印《工亡人员待遇支付通知单》,经工伤生育科复核后,将核定结果告知申请人;6、财务科按核定金额支付其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对符合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实行按月社会化发放。
七、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应在7日内向社保局工伤生育科报告,工伤生育科在伤残职工死亡的次月起停发其伤残津贴。对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死亡待遇支付,按因工死亡待遇支付有关程序办理。
八、责任科室:工伤生育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