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政府于1992年1月正式颁布了《广东省企业职工社会工伤保险规定》,从三月一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施行。至年底止,全省实施社会工伤保险的有17个市、80个县(区),占全省总市县数的70%,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41437个,六成是全民企业,其余是集体企业、乡镇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各类职工348.47万人,征收工伤保险金11289.52万元,已领取待遇2826人,支付待遇1004.53万元,结存基金8564.57万元,另有储备金802.16万元。未实施的市、县正在研究制订具体办法,争取实施。从广东初步实践看,《企业职工社会工伤保险规定》基本符合实际,路子可行。普遍反映:规定具体明确,易于操作;基金征集与待遇支付,比较适中;今后提高待遇,还有潜力;开展顺利,效果良好。从中也暴露出一些有待完善的问题。下面谈谈我们对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规定的看法。
一、按工资总额1%左右征集基金是适宜的。
工伤保险具有突发性、不可预测性特点,因此社会工伤保险基金不能采取现收现付方式,应有所储备,按收支平衡,留有储备,作为基金征集原则,有关部门容易取得共识。但收支平衡以多少年限来测算;储备多少为宜,需要很好探索。我们认为,收支平衡不能采取一年一算,至少五年作为一个阶段,这样不要每年濒繁去调整费率,且不会造成往后费率越来越高。广东按十年作为一个阶段来测算,前六年均有结存,后四年当年收不抵支,但可运用前六年节余来弥补,不必调整费率,仍然保持收支平衡。广东的规定是将行业划分三大类,一类是商业、文教卫系统,按工资总额0.5%征收;二类是工业系统,按工资总额1%征收;三类是建筑、运输、高空、井下、深水作业系统,按工资总额1.5%征收。由于广东一类行业系统职工多于三类行业系统职工,平均收费还不到工资总额1%。1992年实际征收费率为工资的0.72%,支付率只有10.49%,人平支付金额3554元,基金节余8564万元,适当提高待遇还有潜力。若再提高基金征收费率,在广东相当一部分企业还可以承受,但也有小部分企业经济效益不好,存在亏损,因此,也不宜只考虑一方,把征收费率定得过高,若是费率定高,容易自己阻碍自己,事业不易开展起来。
工伤保险需要留有储备,我们认为只能是略有储备,而不能是留足储备。如果一下子提出要求留足多少,有关部门是不会同意的。只能通过逐年留下少量储备,到一定时期,达到有较充实的储备,这样企业才不会增加太多负担,在企业可能承受的条件下去谋求储备。广东按照征收总额的10%列为储备金,也就是十个月可以储备一个月的工伤保险金,五年储备半年的工伤保险金。1992年广东工伤储备金已有802万元。按此储备下去,已能满足一定时期内的需要。劳动部提出最高储备以正常年度支出额的3倍为限,大概需要30年左右的时间。
二、将比照因工列入工伤待遇是可取的。
因工伤残或死亡是指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完成工作任务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而造成的,有较为严格的界限。作为工伤事故,国家规定有一定的处理程序,劳动部门要专门统计上报,而比照因工则不列入工伤事故,不必统计上报,但它与非工伤事故又有点不同,含有因工因素在里面。在历史上,我国企业实行工伤保险,已将一些意外事故比照因工按工伤待遇处理。全国总工会管理此项工作时,也作过一些规定,现在实行社会工伤保险,要不要将比照工伤纳入工伤待遇,各地有不同意见。有的主张纳入,有的不主张纳入。主张纳入的理由主要是考虑到历史习惯,政策的连续性,若社会工伤保险不纳入,原有规定又不能否定,企业还得按照已有规定另行支付待遇,容易给人印象是实行社会工伤保险不是扩大范围,而是缩小原来的范围,企业认为交了保险费,又不解决问题。福利上来容易下来难,目前尚没有充分的理由去否定,因此主张纳入,以争取各方面支持,群众的拥护。不主张纳入的理由主要是考虑它与工伤性质不同,不属工伤,没有很严格的界限,放宽了难以掌握。广东是主张纳入的,社会工伤保险规定就把下列几种情况列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范围:(1)上下班时间按正常所经路线在上下班途中遭受非本人责任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2)因工在外地出差或外勤期间或工作调动途中非本人责任发生事故。(3)在执行本单位安排的生产工作任务中因病而猝然死亡。(4)经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证明因医疗事故而造成。(5)经市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确认其他可以比照因工伤残或者因工死亡(如组织参加比赛时发生的)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从执行情况看,问题都不大,反映还好。
据省直单位统计,1992年处理工伤事故46宗中,其中工作期间突然发病死亡的有5宗,占10.8%,比照因工待遇处理比较顺当,单位和家属都满意。交通事故20宗,占43.4%。交通事故多,反映了现代化建设带来的必然性。交通事故中,上下班途中发生的4宗,占交通事故20%,列为交通事故,公安部门有鉴定材料,社会机构处理起来并不难。目前遇到的问题是交通事故中,双重待遇如何处理才比较恰当,才符合国情民意。历史上交通事故与劳动保险待遇是双重享受的,由于原来劳保待遇没有一次性工伤补偿,交通事故赔偿也不多,双重享受争议不大。现在交通事故赔偿金额已很大,超万元,工伤待遇又新增一次性补偿,也可拿几千至上万元,若双重享受,形成锦上添花,这与真正因工伤残、死亡待遇差距太大,所以广东规定抵消一部分,即交通事故民事赔偿金额大于工伤事故社会保险一次性补偿金额的,不再支付工伤保险一次性补偿,长期待遇则照给,对其遗属负责到底。执行过程中,企业和职工有意见,社会保险干部也感到难以给人满意的解释。他们认为,同样是工伤保险,权利义务应相等,如果认为交通事故由民事赔偿给了,工伤保险待遇就可以抵消,无形中权利义务不相等,不利于吸引人们参加工伤保险。从保障原则来考虑,似乎既然有保障了就不需要重复享受,以节省社会资源,但从经营服务原则来考虑,则应似养老保险一样,容许有基本养老保险还可以有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保险,不能互相抵消。不应考虑人家已经拿了多少,投了保,尽了义务,就应给予享受的权利,才有利于保险事业的发展。一次性补偿,工伤保险金额已不如民事赔偿,还不愿给人家,会使社会保险处于不利地位,至少宣传上不好做文章。因此这问题还要在实践中再研究探索,究竟那种做法效果更好。
三、工伤保险待遇需要调整的几个问题。
广东工伤保险待遇原则上按照工资收入而不按标准工资作为计发各种待遇的基数,并且每年随工资水平增长而适当浮动,符合当前工资改革方向,与养老保险待遇改革也趋于一致。总的待遇设计是可行的。从实践看,需要调整的有如下几方面:
(一)一次性赔偿待遇可以适当提高。全国的工伤保险方案对达到评残标准的拟按1-10级补偿工资10至24个月,比广东规定6至15个月为高,主要是与商业保险比,商业保险赔偿金额已大大提高,如社会保险不适当提高,会陷于被动。适当提高,广东保持原来征收费率仍有支付能力,准备今年开始或在全国方案出台后,按全国标准来提高。
(二)护理费。广东只定了一个标准,按平均工资30%发给。劳动部去年发文定了几个标准,提高了待遇,经研究,广东将护理依赖程度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和洗漱,自我移动五项条件,五项均需护理者为特别严重完全护理,发给工资60%,四项需护理者为完全护理依赖,发给工资50%,三项需护理者为大部分护理依赖,发给工资40%,二项需护理者为部分护理依赖,发给工资30%。
(三)医疗待遇。广东规定达到重伤或评残标准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和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各负担医疗费的50%,当时主要是考虑到医疗费难以控制,需要单位和社会保险机构共同来监督。但有些市县实行社会医疗保险后,社会保险机构负担的医疗费,一般已超过50%,达80%或90%,出现工伤医疗社会保险负担不如疾病医疗的状况,贵重药品在疾病医疗中比较注意控制,列为自费药品,但工伤医疗则一般不加控制,能用进口药尽量用进口药,反复检查也无人阻挠。因此又不能随意增加社会保险机构报销比例,不然会引起费用失控。目前社会保险机构是有潜力适当提高负担比例的,需要研究如何与社会医疗保险衔接好。
(四)达不到评残标准的待遇问题。广东规定达不到评残标准的和损失工作日105天以内的轻伤,社会保险机构不负担医疗费,也不给一次性补偿。执行一段时间有反映,轻伤数量比较大,都纳进来管理,限于目前人力、物力都难做到,企业和职工对规定由企业处理也能通融。但医疗费一律不负担,轻伤一律不给补偿,也需酌斟。如省航运物资供应公司有个职工,工伤引起右胫骨平面开放性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一个半月,骨折痊愈,达不到评残标准。这类轻伤,医疗费开支数额不少。工伤职工身心也受到损伤。对这类情况,需要进一步探索,将医疗费报销和补偿范围适当下延一些,使真正工伤的更多人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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