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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申请工伤认定仍然享受工伤待遇

发表日期:2011-05-03 19:41:38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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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情


    肖某系某公司职工。2005年3月2日,肖某在干活时右腿被砸伤至骨折。2007年3月16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为劳动功能障碍九级。此后,肖某与公司就工伤补偿事宜协商未果,肖某遂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认为,公司和肖某均未依法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故驳回了肖某的仲裁请求。肖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共计29427元。


    判 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作为被告的职工,在工作期间发生事故,导致腿部骨折。虽然双方均未想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原告已经被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九级。被告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给付原告工伤待遇。故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伤待遇29427元。


    评 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没有经过工伤认定的行政程序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首先,要明确的是,工伤待遇并非工伤保险待遇。两者的关键区别在于承担责任的祖主体不同: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在受到工伤后享受工伤待遇是其享有的法定权利,如果因单位的过错未缴纳工伤保险,致使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那么本应由社保机构负担的费用则需有用人单位负担。


    依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在职工发生工伤后,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其应享受的工伤待遇大部分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对于没有依法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则要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本案中,原告根据法律规定构成工伤,理应享受工伤待遇,不能因为双方未申请工伤认定而否认这一事实。


    其次,进行工伤认定并非是职工享受工伤待遇的前置程序,而只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置程序。工伤待遇的支付途径有两种:一种是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大部分的工伤待遇款项;一种是由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工伤赔偿款项。而只有在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赔偿项目时,才必须以法定的行政程序认定工伤为前提。若双方都没有申请工伤认定,职工可以喜爱那个法院起诉要求享受工伤待遇。


    本案中,虽然原被告双方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并不能因此剥夺原告获得工伤赔偿的法定权利。用人单位仍然负有支付原告各种工伤待遇费用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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