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各省出台了《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这些法规的颁布与实施,使职工合法权利的实现有法可依。
依法登记注册、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发生工伤,享有下列待遇:
1、工伤医疗待遇;在当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住院伙食补助费:由所在单位按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需要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3、辅助器具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治疗期间待遇:在停工留薪期内(一般不超过12个月),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在停工留薪期间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5、生活护理费: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①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② 生活大部分不能处理的,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③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6、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
A、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① 一级伤残伤残补助金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90%。
② 二级伤残伤残补助金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85%。
③ 三级伤残伤残补助金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80%。
④ 四级伤残伤残补助金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B、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⑤五级伤残伤残补助金为16个月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发给本人工资70%的伤残津贴。
⑥六级伤残伤残补助金为14个月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发给本人工资60%的伤残津贴。
⑦七级伤残伤残补助金为12个月本人工资;维持劳动关系到合同期满。
⑧八级伤残伤残补助金为10个月本人工资;维持劳动关系到合同期满。
⑨九级伤残伤残补助金为8个月本人工资;维持劳动关系到合同期满。
⑩十级伤残伤残补助金为6个月本人工资;维持劳动关系到合同期满。
7、五级以下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以下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金。以河北省为例: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4个月至8个月工资,其中:五级44个月,六级38个月,七级26个月,八级20个月,九级14个月,10级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2个月至4个月工资,其中:五级22个月,六级16个月,七级10个月,八级8个月,九级6个月,十级4个月。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一年递减百分之二十的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百分之十支付。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8、丧葬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为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9、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10、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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