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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私了的法律效力

发表日期:2011-05-03 19:40:32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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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的处理过的工伤事故中,大部分受伤的劳动者都选择与用人单位签订和解协议。一方面,可以避免双方就此事过多纠缠,另一方面,在双方都自愿签订和解协议的情况下,劳动者能较快拿到相应的赔付。当然,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者的伤残等级进行赔付,在劳动者不清楚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所获得的赔偿很可能低于法定的赔偿数额。但我经常会遇到顾问单位的讯问:单位与受伤劳动者签订的赔偿协议后,如果劳动者拿到钱以后反悔怎么办?也就是说这种协议是否受到法律的保护,签订一方是否可随意推翻?
  


    按照《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一项民事行为具备以下要件的就可产生法律效力:“(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显然,只要签约双方具备上述三个要件,所签订的和解协议就应当受我国合同法的保护。但由于工伤存在与劳动关系当中,我国法律对其予以了专门的规定,故认定和解协议是否有效还不能单纯只参考民法的规定。
   


    1、工伤赔偿是否必须经过行政部门?
   


    实践中有人认为这种协议无效,理由是工伤的认定、赔偿应由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处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私下签订和解协议破坏了国家关于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的制度,当然无效。根据这种理解,涉及工伤赔偿的协议即使双方自愿签订也无效。
    但我认为,工伤赔偿协议是否无效并不能一概而论,应区别不同情况。国家规定工伤认定及赔付制度,目的一方面在于加强企业的安全管理意识,另一方面员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能通过一系列程序来固定相关权利义务。一般来说,发生工伤的法律后果可分为两类:对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而言,认定工伤后,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义务主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这当然属于公权性质,由劳动保障部门介入处理;但用人单位仍有支付就业补助金和伤残津贴等义务,这属私权性质。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而言,认定工伤后,用人单位将承担全部工伤待遇的义务,纯粹属私权性质。由此可见,工伤认定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条件,即未经过工伤认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不得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工伤的私了,纯属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私权利,如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想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获得工伤待遇,仍需要先行进行工伤认定。而工伤之所以私了,一般都是用人单位未对劳动者投保工伤保险,相关工伤待遇全部由用人单位支付。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身对工伤没有异议,工伤认定就没有必要。因此,工伤认定并不是工伤私了的前提。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对工伤事故赔偿,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必须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处理。如用人单位未对工伤事故进行上报,仅是违反劳动行政管理的问题,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对用人单位进行行政处罚。但对工伤事故的赔偿,并未禁止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私了,因此,工伤私了协议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能认为无效。
  


     而且工伤私了并未违反国家的强制性规定,无论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还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都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后,劳资双方可调解解决。如果强制规定发生工伤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那么工伤赔偿程序上的复杂和繁琐,并不代表工伤劳动者的权益就能得到及时全面的保障,特别是未参加工伤保险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规定,首先双方要进行工伤认定程序(劳动部门收到材料后60日内进行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程序(收到申请之日60日内做出鉴定结论,必要时可延长30日)------工伤赔偿仲裁程序(受理仲裁申请后60日内)-----一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长可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报上级法院批准。)-------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报请本院院长批准。)有次可见,如果严格按照上面的程序进行理赔,不仅占用了劳动行政部门、仲裁委员会的社会资源,同时也牵涉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人力物力,并不利于劳动者权益的及时维护
  


     2、签订和解协议后,该协议可能面临的无效或可变更风险将由用人单位承担
   


    但是是否私下签订的和解协议是否有效也需区别对待。在发生工伤后,一方面用人单位希望尽快处理,另一方面劳动者怕用人单位翻脸不认,双方都希望能够在短时间内达成一个都能接受的协议,这个时候要么劳动者伤情尚未稳定、要么虽然稳定或已出院但并未进行工伤鉴定,在此基础上达成的和解协议。签订这种协议后,协议可能面临的无效或可变更的风险将由用人单位来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根据该规定,根工伤私了协议即使是双方自愿的,如果赔偿金额低于劳动者应得金额(如赔偿标准低于劳动者实际工伤赔偿标准),劳动者都可以通过诉讼要求补足。当然,如果用人单位赔偿的金额高于劳动者应得赔偿,则不存在再行补足的问题,但用人单位也无法要求劳动者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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