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国胜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发表日期:2011-05-03 19:40:27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一、案由:工伤损害赔偿
二、简要案情:
申诉人:程国胜,男,34岁,汉族,长兴县人,住长兴县泗安镇尹家村。
被诉人:长兴县万方运输有限公司。
被诉人:长兴县交通局。
1998年2月11日,程国胜与原长兴县装卸运输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程国胜成为该公司驳船船员。1998年9月14日,程国胜驳船上班时左小腿被船上缆绳绞断,经长兴县人民医院治疗,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八医院作断肢再植手续,前后住院267天,门诊治疗18次,原长兴县装卸运输公司支付了当时的相关医疗费用。1998年11月12日,经长兴县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以下称县体改办)批准,长兴县装卸运输公司改制变更为长兴县万方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方公司),万方公司承担了程国胜继续治疗的有关医疗费用,并自1998年10月至1999年5月按月向程国胜发放工伤生活费计1056元。2000年3月6日批准万方公司解散,万方公司变卖处理了主要资产,用于支付企业职工的各种费用,但对于程国胜的工伤赔偿,万方公司及其主管部门长兴县交通局以“交通系统内平衡”为由拒不予以适当的赔偿,也未对程国胜丧失劳动等级予以鉴定,双方多次协商,终因万方公司及长兴县交通局答应赔偿数额太低而未有结果。
三、承办过程及结果:
2001年6月19日,程国胜到长兴县法律援助中心咨询并申请法律援助,据程国胜提供的有关材料,法律援助中心接待人员认为双方劳动关系及工伤事实比较清楚,根据程国胜工伤多年又无其他经济收入的实际情况,同意予以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人员代为程国胜书写了申诉状,以万方公司及长兴县交通局为被诉人向长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同时申请仲裁委委托进行丧失劳动能力等级鉴定。仲裁委受理申诉后,委托长兴县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丧失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经鉴定,程国胜的损伤构成六级伤残。在程国胜丧失劳动能力等级确定后,法律援助人员按六级伤残标准及时向仲裁委变更申诉请求。在仲裁委审理过程中,双方对于程国胜与万方公司的劳动关系、程国胜工伤事实的认定、丧失劳动能等级的鉴定等没有争议,但万方公司于1998年月12月已经歇业,即将进入破产程序,已无赔偿的实际能力,长兴县交通局又认为万方公司系独立企业法人,该企业职工工伤应由企业承担赔偿责任,交通局作为万方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法律援助人员及时向仲裁委提供了调取的2000年3月6日县体改办关于同意万方公司解散方案的批复,并根据批复中“清理、补发、补缴企业职工各种费用及伤残人员补助金,均以万方公司资产为基础,缺额部分由交通局在系统内统筹解决”的规定,提出了万方公司解散方案系经长兴县交通局审查同意后报县体改办批复的,县交通局应予执行,“统筹解决”义务即应是连带责任的代理意见,代理意见被仲裁委采纳,2002年月12月29日裁决万方公司支付程国胜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抚恤金、工伤津贴等共计138608.9元。长兴县交通局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仲裁委裁决后,长兴县交通局、万方公司不服裁决向长兴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其理由主要是:一、长兴县交通局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应按《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计算程国胜赔偿工资基数,即按1997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5%计算(仲裁委裁决按《浙江省企业职工保险暂行办法》规定以1997年省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县法律援助中心根据程国胜申请继续提供法律援助。长兴县人员法院经审理,于2003年4月3日作出判决:万方公司赔偿程国胜工伤经济损失105183.70元(按全省职工1997年月平均工资75%计算),长兴县交通局对万方公司履行赔偿责任的不足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程国胜出于多方面的原因表示不上诉。长兴县交通局不服一审判决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认为交通局是行政机关,与万方公司无法律上的经济权利和义务关系,县体改办批发载明的“缺额部分由交通局在系统内统筹解决”其含义是赋予交通局作为行政机关对程国胜工伤赔偿事宜协调、服务的职能,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交通局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县法律援助中心继续为程国胜提供法律援助,承办人提出了“交通局作为万方公司的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报批万方公司的解体方案,已为自己设定了补充赔偿的义务;县体改办以行政文件的方式,确定了万方公司赔偿不足的缺额部分由交通局统筹解决的义务”的代理意见,鉴于程国胜未提出上诉,故请求二审维持一审判决。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并确定的事实与仲裁委及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相同,并采纳了县法律援助中心承办人的意见,于2003年6月18日判决驳回长兴县交通局上诉,维持原判。
四、简要点评:
本案经劳动争议仲裁、法院一审、二审,双方对于劳动关系、工伤事实、丧失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等基本事实没有大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长兴县交通局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及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万方公司已经解体,主要资产已经被变卖处理,事实上已经没有赔偿的实际能力,若交通局不承担责任,程国胜的赔偿无法得于兑现,合法权益就得不到保障。对于工伤赔偿计算工资基数,劳动部的规定应是计算最低限额的规定,是对劳动者保护的最低限度,对于各省根据自己实际情况所作的高于最低限度的规定并不禁止,从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角度出发,仲裁委裁决的依据及数额并无不当,由于程国胜没有上诉,二审法院对此未予审查,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标准值得探讨。但法律援助人员从交通局审查报批万方公司解体方案为自己设定了义务,县体改办批复以行政文件形式确定了交通局的义务两个方面阐述了交通局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意见,确定了交通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基础,切实地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本案就总体而言,法律援助是成功的。
相关推荐: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哪些内容?
工作一天就受伤 没签协议照补偿
臂断异乡的维权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