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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某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发表日期:2011-05-03 19:40:23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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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类型:民事法律援助案件

    由: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受 援 人:龙光荣,男,1973年6月生,籍贯重庆市,农民工

援助单位:清远市清城区法律援助处

承办人员:袁志恒、许惠惠

    情:受援人龙光荣于2007年7月28日进入清远市欧雅陶瓷有限公司工作,工种是搬运工,工资是计件制。在2007年12月24日9时,受援人在装运瓷砖上车时,因叉车司机操作不当,将叉车所叉的瓷砖放在了受援人的右脚上,造成受援人右脚撑骨粉碎性骨折,后被送院治疗。2008年5月4日经清远市清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属于工伤,经清远市清城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十级。清远市欧雅陶瓷有限公司对鉴定结果无异议,但拒绝支付护理费,经济补偿金,并且将受援人诉至法院。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受援人龙光荣向清远市清城区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区法律援助处指派两名法律工作者承办该案。

承办过程:承办人员接受指派后,多次约见龙光荣,听取当事人陈述案情,与有关律师反复研究案情,并到劳动局仲裁委员会收集相关材料,详细了解情况。考虑到受援人因受伤治疗后,经济来源中断生活困难的情况,承办人员主动联系用人单位代表,寻求庭外和解的可能,帮助受援人尽快取得赔偿款,但最终没能达成协议。承办人员于2008年11月18日到庭参加诉讼。法庭上,承办人员依法依理,处处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并向法庭阐明:被告龙光荣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并被鉴定为十级伤残,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予以劳动者经济补偿是合法合理的,劳动仲裁裁决正确,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2008年11月20日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城法民初字第2056号《民事判决书》,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受援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医疗期工资、护理费、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合计38664.1元。用人单位对该判决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3月3日在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用人单位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承办结果:(2009)清中法民一终字第2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清远市欧雅陶瓷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按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城法民初字第20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执行,即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受援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医疗期工资、护理费、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合计3866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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