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内容之一,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五大基本项目。而在这五大社会保险项目中,工伤保险的开展还相对滞后,影响了社会保障体系的健全。因此,在我国现阶段以及今后的社会发展过程中,应当给予优先发展。<?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一、工伤保险制度的历史追溯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法定的特殊情况下发生意外事故,或因职业性有害因素危害而负伤(或患职业病)、致残、死亡时,对本人或供养家属给予物质帮助和经济补偿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1844年德国颁布的《劳工伤害保险法》拉开了社会保障法的序幕。之后工业发达的国家相继颁布了有关工伤保险的法律。至19世纪末20世纪初时,英、法、德等早期工业化国家确认了《职业危险原则》,《原则》确认了雇主负责职业伤害的必要性和对受伤害工人实行“无过失赔偿”(也称“无责任赔偿”)的合理性。据有关资料统计,“至1995年,全球共有159个国家和地区实行了各类的工伤保险。其中采取社会保险方式的国家和地区有98个,采取雇主责任制方式的国家和地区有25个,采取强制性公营或私营保险方式的国家和地区有22个,采取普遍保障与社会保险或社会保险与其他私人强制性保险双重制度方式的国家和地区有14个。”
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以社会存在和发展以及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直接受益对象是受害人,间接受益对象是投保人,保险人不谋取任何经济利益。保险所产生的效应是社会的安全与稳定。
二、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总体现状与基本问题
我国的社会保险立法起步较晚,工伤保险立法也经历了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1953年政务院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工伤补偿死亡遗属津贴等劳动保险方面的行政法规,一直沿用到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改革之前。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我国在部分地区开始了工伤保险改革试点,1996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和实施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同年,国家技术监督局也颁布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这标志着我国对沿用多年的工伤保险制度开始了全面改革。2003年国务院发布了《工伤保险条例》,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
近年来,我国企业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率居高不下,“我国煤炭产量占全世界总产量的1/3左右,矿难所导致的死亡人数却占全世界矿难死亡总人数的80%。”尽管相应法律法规在相继出台,但工伤职工的权益维护却难尽如人意。具体来看,目前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第一,工伤保险立法层次低。目前我国工伤保险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之间相互冲突、规定模糊,保险制度欠缺权威性的明确定位。例如,“关于工伤保险与侵权贵任竞合的法律适用问题,《工伤保险条例》未作规定,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职业病防治法》第52条、《安全生产法》第4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有不同的理解,形成了工伤保险与侵权赔偿取代说、补充说与兼得说的激烈纷争。”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工伤保险纠纷难以解决,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第二,工伤保险基金流失严重。由于我国开展工伤保险建设时间较短,工伤保险覆盖面不大,还存在工伤保险基金存在严重流失的现象。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但实际上由于用人单位为了降低成本,在上缴工伤保险费时,瞒报、少报职工人数,甚至拒绝参保,导致偷逃工伤保险费的现象屡见不鲜,而对这种偷逃工伤保险费的行为,《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缺乏有效的约束措施。
第三,工伤保险内容单一。发达国家的工伤保险内容十分丰富,除工伤补偿外,还包括职业康复和工伤预防。这些内容能够促进工伤职工回归社会,提高工伤职工的生活质量。而目前我国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都未能得到其应有的被重视程度,工伤保险仅仅侧重工伤赔偿。与世界先进国家相比,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建设还有较大差距。
三、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的思考与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根据我国市场化、工业化和城市化发展所带来的工伤事故形势和保护工伤劳动者的现实需要,响应十七大提出的“完善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制度。”应全面调研,深入研究,尽快完善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
首先,要提高立法层次,由地方立法向中央立法发展。工伤保险制度应当通过国家立法机关进行立法并以其统率行政法规来具体体现。加大执行力度,有效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通过立法,还可以提高全社会对工伤问题的关注程度,形成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社会氛围。
其次,建立更有效的强制性工伤保险费征缴机制。可以将工伤保险费缴纳凭据作为通过工商年检的必要手续,甚至进一步实现工商年检与社会保险联网检索。对于查处漏报、瞒报、少报,不仅要给予严肃的经济上的惩罚,严重的应给予刑事上的制裁;同时,应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进而调动社会保险征缴、管理、监督检查及征收机关的积极性。
第三,丰富工伤保险内容,加强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加强工伤预防,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水平,从源头上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而职业康复事业的发展,对提高工伤职工的生活质量,恢复其劳动能力,有着重要作用。因此,大力发展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丰富工伤保险的内容,对我国工伤保险事业有着重要的意义。
向全体社会成员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是当代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今天,发展工伤保险制度无疑更具有深远的社会意义。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一个公平正义地适用的中国特色的工伤保险制度一定能建立起来。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