蚂蚁扳倒大象——秦富贵工伤案结案报告
发表日期:2011-05-03 19:39:11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案情介绍】
2002年冬天,陕西省大荔县的农民工秦富贵遇到了来自东北的包工头金满仓。此后,他在金满仓手下相对稳定的打工数年。
2004年2月,金满仓从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北铁路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西安三环A09标”分包到了部分工程。2006年2月6号,金满仓在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了“西安金仓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后于同年4月12日更名为“西安金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2006年2月7日,金满仓以“金仓公司”的名义与西铁工程公司重新签订了“西安三环A09标北段上部现浇箱梁工程”项目承包合同。2006年2月14日,秦富贵即来到该工地干活。
2006年2月17日早上,他在工作时不慎从施工搭架的上下楼梯通道跌落坠地受伤。随后,他被送到位于三桥的武警医院治疗,老板金满仓还派了专门的人来陪护,医药费也能及时给付。出院后,老板又在工地附近的城中村里给他租了间民房,让他修养,还安排人给他送饭。再后来,他就可以自己拄着拐杖去工地吃饭了,一切好像都向着好的方向发展。
但是,到了8月份,该工地工程完工后,公司的人员和设备都要撤走,老板给了他几十块钱后就再也不管了,秦富贵一下子陷入没饭吃的境地。无奈之下,他拄着拐杖,找了从三桥到火车站沿途的多家派出所,得到的只是接待警察个人捐助的几十元钱而已。后来他又辗转到了西安救助管理站,寻求救助。
转眼到了二次手术,取掉内固定钢板的时候。秦富贵费尽周折,再次找到金满仓。这时,金老板没有给秦富贵出钱手术,而是扔给他一纸赔偿协议,欲以5000元一次了结此事。秦富贵起初并不愿意这样了结,他甚至两次找到西铁工程公司信访办。信访办一位上了点年纪的人劝他,先把这点钱拿上,用它来打官司,否则生存都是个问题。秦富贵又将信将疑的找了几位律师,得到的答复相差无几。秦富贵只好与老板重谈协议。
2006年9月27日,老板以“东北民工队”的名义与秦富贵达成赔偿5500元的协议,并让其堂兄金成仓代表其在协议上签字。秦富贵也很快从西铁工程公司“三环项目部”拿到了赔偿金。
秦富贵拿着协议再次找到某位律师(实际是位很有名气的法律工作者)。他看了协议,就草率的为秦富贵拟写了起诉状,将金满仓本人告上新城法院(因为金的住所地在西安市新城区),要求撤销赔偿协议。新城法院受理后,认为原告秦富贵没有证据,劝他撤诉。
2006年10月底,秦富贵找到了我当时所在的那家律师事务所,经我所主任的同意,由一位实习律师对其进行援助。实习律师自己也心里没底,所以多次向我和几位律师虚心求教,一心想把自己的第一个案子办好。这时,我初次接触到了这桩案子,凭着自己的经验,我告诉他,这是个工伤案子,应该先认定工伤,再做劳动能力鉴定,然后就工伤待遇申请仲裁,不行的话,还得一审二审的打官司。同时,我提醒他,注意事发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后两个月内申请仲裁,而且赔偿协议也需要在一年的除斥期间内诉讼撤销。
这位实习律师也很快通过自己努力找到办案线索,理顺了办案思路。他把西铁工程公司申诉到省劳动仲裁委,通过对方的答辩,获知金满仓注册成立“金仓公司”的事实,旋即向未央区劳动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这时,新的问题又产生了,按照金仓公司登记的地址找去,却找不到这家公司。他向工商机关进行了虚假登记。
经过半年的辛苦工作,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停工留薪期确认都做下来了,这位实习律师却再也无力援助下去了。幸好这时我们总站成立了,我也从所里来到了总站。秦富贵也就顺理成章的成为我到总站后援助的第一个当事人。
【办案经过】
基于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已经做出以及我先期对案情的了解,我对案件的办理很快就理清了思路,并拟定了几套方案。
其时,北京工作站的时福茂律师来给陕西的农民工项目律师做专题培训。我也有幸接触到了陕西的几十位农民工问题的资深律师。利用会上交流的机会,我把几套方案向与会专家进行了咨询。最终,我选择了博纳新所徐茜律师等赞同的那套方案,同时向西安市劳动仲裁委申请工伤待遇争议仲裁和向灞桥区法院(公司登记地址)申请撤销赔偿协议诉讼。
工伤待遇争议仲裁这边因为有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而且金仓公司经公告未到庭,所以没有遇到什么阻力,因此比较顺利的裁决下来。但是,撤销赔偿协议诉讼那边,却遇到了不少麻烦。
首先是立案难的问题。第一次去立案时,审查法官说要等仲裁结果,我只好删改了诉状中的部分内容。第二次去立案,审查法官又说人身损害案去未央区(侵权行为地)立案。我辩驳说,我们打的是撤销协议官司。他又说,那诉状里怎么有应当赔偿七万余元的字句。我说,这是用来证明赔偿5500元显失公平的。他又说,必须把这些话删改才能立案。我让秦富贵先按他的意思删改时,他又说不用改了。不过,看来他怒气未消,决定让秦富贵缴500多元诉讼费,还不给减免。好在当日秦富贵能拿出那么多钱,才算把案子立上。
其次是取证难。秦富贵在危难之时,曾向好几家派出所求助,但是现在那些接待过他的警察却无人愿意出来作证。这时的希望只有西安救助站这一家了。我通过电话查询,得知西安救助站设在长安区某个偏僻的地方,当我找到那里时,先是门卫不让进,好说歹说都不行的情况下,我以自己也是来寻求救助的为由勉强进入办公区。可是当我说明来意后,接待的人直摇头,表示他们的电脑资料只保存了今年的信息,以前的无法可查了。最后,我找到他们的一位科长,要求查档,并且提出电脑没有就肯定有纸质档案。起初那位科长也不承认,不愿意给查。后来,我说:“你们每年获得那么多财政拨款,这些钱怎么用了,不可能没有个底子吧,只保留一个总的帐目备查,那谁又知道你们把钱到底用到哪里去了,贪污了也未可知” 。这下子,那位科长才承认档案肯定有,安排人给我查找。最后,秦富贵曾寻找救助的证明终于拿到了。
最后,我不得不提对方在庭审中百般抵赖。第一次开庭时,对方律师竟然说出公司四月成立,事故二月发生,所以秦富贵此时不可能与公司有劳动关系,因此不是工伤的荒唐之词。我驳斥对方说,公司是2月6日成立,2月7日承包工程,秦富贵2月14日进入工地干活,2月17日发生工伤,4月份不过是公司名称变更而已。对方又拿出2004年的承包合同说,西安三环A09标北段是金满仓个人承包的,不是公司承包的,秦富贵只是在此受雇于老板个人而已。我反驳他们,2004年的合同无法证明2006年的状况。金满仓也说,赔偿协议是在西铁工程公司项目部办公室签订的,当场有许多项目部的人,没有人拿刀逼着秦富贵签,因此协议是公平的,合法的,秦富贵是自愿的。对方律师补充说,秦富贵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行为后果能够预见,对自己的签字应当负责,签了字就不能被撤销,并且诋毁秦富贵自己摔倒还来讹人。我当即要求法庭制止他们的人身攻击言论,并且依据合同法的有关条款和案件事实对他们所谓的公平、合法、签了字就不能撤销等言论进行了反驳。最后,法庭决定调取工伤认定档案审核相关证据。
依照苏法官的意见,先由我自行到未央区劳动保障局调取案卷内证据,不行的话他再依职权调取。我找到了未央区劳动保障局劳动监察科,见到承办工伤认定的杨某,并经其请示他们科长,我总算看到了案卷,并从中发现2006年的承包合同这份有价值的证据。但是,当我要求复制时却被告知,我可以复印,但是他们不会给付复印件上盖章。这样,我拿了复印件有什么用?经过短暂的考虑,我决定先复印到手再说。后来,我又拿着复印件向苏法官说明情况,他才安慰我们说他依职权调取。第二次开庭时,对方面对2006年的承包合同这样铁的证据,就只有狡辩的份了,不断重复一些明显是抵赖的话。在我据实驳斥了他们之后,苏法官征求双方调解的可能,遭到对方的断然拒绝,宣布休庭,择日判决。经过两周心里煎熬后,判决出来了,我们胜诉了。
金仓公司不服,上诉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时,公司请来两名很会表演的证人,证明公司对秦富贵照顾的多么好,而他又是多么的好吃懒做,不务正业。但是,虚假的东西就是经不起推敲。在我的质问下,这两名证人前言不搭后语,破绽百出。这时,对方的律师见状暴跳如雷,说我是在抠字眼。就在我们节节胜利之时,庭审记录用的电脑出现故障,致使许多对我们有利的字句段落丢失,而保存下来的部分变得对我们有些不利。为此,庭审后秦富贵拒绝在笔录上签字。我和书记员交涉,她却勃然大怒,反说记录完全正确,我们是在无理取闹。我又找到办案法官,说明情况。她决定,择日重新核实。
这样一来,我们的火力已经完全暴露,对方有了充分的喘息时间。所以,我们不能坐等,必须有新的手段。为此,我们又多方走访秦富贵求助过的派出所,说服他们出来作证。功夫不负有心人,终于有两家派出所出具了秦富贵在危难之时接受过他们救助的证明。而且,为了证明赔偿协议确实显失公平,我们还出示了仲裁裁决书。铁证面前,对方律师只有跳脚骂娘的份了。月余之后,终审判决下来了,我们大获全胜了。
【案情焦点】
本案的焦点是,工伤认定前的私了协议能否成为工伤待遇仲裁的障碍,以及私了协议怎么定性,怎么处理。
【法律适用】
1、《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第五十五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
2、《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了先裁后审的程序,第八十二条规定仲裁时效,第八十三条规定了起诉的时限和裁决的效力;
3、《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了管辖权,第二十四条规定了仲裁的提起条件,第二十五条规定了相关程序的时限,第二十六条规定了拒不到庭的处理方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了仲裁调解制度,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审限,第三十四条规定了仲裁费的收取;
4、《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的支付标准,第三十一条规定停工留薪期待遇,第三十五条规定七级伤残待遇,第六十条规定工伤待遇的支付人;
5、《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补助金的支付标准。
【法律分析】
——法律分析
一、赔偿协议是公司乘人之危,在违背秦富贵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且在签订时就显失公平,可以依据《合同法》予以撤销。
二、工伤待遇问题则需要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解决。
——办案思路
一、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撤销赔偿协议与劳动争议仲裁的衔接问题。第一种方案是,在劳动仲裁时,把撤销协议作为仲裁请求之一。这样做的好处是便捷,即当一方不服时,经过一审、二审,最终经过三个法律程序就可以结案。这样做的风险是,劳动仲裁部门以已有赔偿协议为由不予受理。第二种方案是,先行仲裁,不提撤销赔偿协议。如果对方以已有协议抗辩而获得劳动仲裁支持,则我方不服,在起诉时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增加一项撤销协议的诉讼请求。这种做法在现实中风险很大,而且极有可能因为仲裁期间的耽误而错过了一年的撤销权行使期(一般认为是除斥期间)。第三种方案是,先进行撤销协议的诉讼,再进行劳动仲裁。这样做的坏处是环节多,即撤销协议需要一审、二审,前后共需多个法律程序。这种做法的好处是步步为营,稳扎稳打,风险最低。而且即使因诉讼错过仲裁时效,也可以依据相关司法解释,主张时效中断,通过诉讼赢得官司。
二、对第一种和第三种方案的讨论。我曾就这两种方案在省农民工律师培训会上咨询了与会专家,两种方案都有支持者。最后,考虑到司法实践上,劳动仲裁不具有终局性,而法院对劳动仲裁所依据的部门规章和文件也经常不予认可,因此确定实施第三种方案把握性较大。
三、现实中的具体步骤。分别提起劳动仲裁和撤销协议诉讼,如果对方在仲裁时以协议抗辩,则申请中止审理,待撤销协议的判决生效后再恢复审理。
——对本案的几点思考
一、法理思考。赔偿协议的定性问题。即若认为协议是独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则只能通过诉讼撤销。而若认为协议是劳动合同(本案中无劳动合同只有事实劳动关系)的附件或者补充,其便具有劳动合同的性质,则其效力问题亦可通过仲裁解决,即前述第一种方案在理论上是可行的。
二、实践思考。本案之所以典型,是因为其普遍。在现实生活中,当农民工发生工伤时,基本上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包工头或单位根本不管,任由你打赢官司也得不到执行;二是如本案这类情况,在农民工身处危难之时,强迫你签订一个显失公平的协议,以此作为其挡箭牌,逃避法律责任。所以就这类案件进行探讨,在立法时提出谏言,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注:①2008年9月1日,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对金仓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满仓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后,本案最终执行和解,秦富贵拿到了55000元。②文中的人物及公司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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