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中国注册安全评价师评价网!
首页 > 工伤保险

唐山市劳动局工伤认定行政案件法制工作经验交流演讲

发表日期:2011-05-03 19:38:52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安全评价推荐

诸位河北省劳动和保障厅厅领导及各市兄弟单位的同志们:


大家好!


本人是唐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科副科长郑健民,负责我局工伤认定及其他类型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


今天,我非常荣幸的接受省厅领导的指派,就我局工伤认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有益经验,向在座的兄弟单位的同志们做一下讲解交流,已达到共同进步提高的目的,不足之处还望在座的领导和同志们予以指证。


今天,我讲解的内容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工伤认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应对,二是工伤认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预防。


第一部分、工伤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应对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均是司法程序,这不仅要求我们要求孰知相关法律、法规,而且需要熟练掌握复议和诉讼程序,特别是要掌握一定的诉讼技巧。因为我们面对都是法律职业人,法官、律师,我们任何一个细微的失误都有可能导致败诉。当然,实践表明我们在这方面并非没有优势,虽然驾驭诉讼不是我们的特长,但工伤认定的事实、程序和法律适用却是我们的专业。故此,我们只要在正确把握《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市工伤保险规章,以及适时掌握劳动部关于具体问题的批复之外,努力学习掌握《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细则》、《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这几部法律。在熟练准确掌握上述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后,逐步积累相应是出庭应诉经验。这样我们不仅是工伤认定专业的专家,而且也会成为行政诉讼中的常胜将军。


当然,法律和诉讼本身也是一项专业项很强的工作,法律的运用不仅仅是知晓法条这么简单。自2004年底开始聘请河北得法律师事务所黄建文、於凯两名律师作为我局的常年法律顾问,律师的参与弥补了我们诉讼经验的不足。实践表明律师的作用不仅仅是在出庭应诉,更重要的是在工伤认定案件进行过程中的风险防范机制的建立。这部分内容留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预防再作详细讲解。


一、行政诉讼应诉技巧


1、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但并不排除原告的举证义务。


劳动保障部门在工伤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这一点我无须赘述。也就是在接到起诉状副本后,十日内将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提交法院。如果劳动保障部门不能提交证据,或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认定的事实,即承担败诉的后果。但原告应承担的举证义务,同样应予以重视,并且在个别案件中会起到意想不到的良好后果。


①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的审查


《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一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案例一


   20051月份,王某在唐山市丰南区登记注册了一个个体工商户,叫“唐山市丰润区嘉兴货运站”。投资人登记的就是王某。事实上,该货运站成立后由王某和陈某合伙经营,但双方并无书面合伙协议。20053月份,该货运站装卸员李某在装卸木料时腿部被砸伤。20064月,我局做出了李某属于工伤的认定决定书。因该个体工商户在20065月份被注销。因王某去想不明,所以陈某以其个人名义对该工伤认定决定书提起复议,后经诉讼。


我局在接到起诉副本后,一方面积极组织答辩和提交证据,另一方面向人民法院提出,陈某没有证据证明与该工伤认定决定行政行为有关。即陈某无法证明其与工伤认定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因此法院直接驳回起诉,而未就实体和程序进行审理。


②、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   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案例二


唐山市遵化市友谊家政服务站在接到工伤认定决定后,未在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被唐山市政府驳回复议。唐山市遵化市友谊家政服务站随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我局在答辩过程中提出,因工伤认定不服,行政复议为法定前置程序,既然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议。那么,人民法院应直接审查唐山市遵化市友谊家政服务站是否存在超期提起复议的事由,如果确有超期事实,那么人民法院亦应直接驳回起诉。假如人民法院对于超期提出复议的行政诉讼,仍然进行实体审查,那么复议前置程序则丧失了存在的价值。诉讼的结果就是人民法院采纳了我局的观点,直接驳回了唐山市遵化市友谊家政服务站的起诉。


   2、被告答辩亦简不易烦,言多必有失。


   被告在行政诉讼中的核心任务就是提供事实、程序和适用法律的证据,以证实自身行为的合法性,至于原告提出撤销的理由是什么,则可至于次要位置,可以反驳亦可由法院自行认定。


    工伤认定行政诉讼答辩,完全可以采取格式化的内容,即减轻工作量,又便于法院审理。即分为三个部分:一事实认定证据充分;二程序合法;三适用法律准确。至于,原告明显违法的主张,可用简单的语言加以批驳,


3、用人单位在工伤认定过程中拒不举证,而在诉讼过程中提交的证据不应作为撤销工伤认定决定的证据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


据此,无论用人单位在诉讼过程中提交那些证据,以及证明那些事实情况,工伤认定部门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根据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已掌握的事实证据做出的工伤认定,应当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4、出示证据的技巧;


证据提交时编制《证据清单》,划分事实类、程序类和法律类证据;


5、质证的技巧;


现实中,往往有些原告会当庭提出一些书证或是证人出庭作证,事实上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均很难得以保证。


书证应该是原件,我们应要求原告说明证据的合法来源,从书证的关联性、客观性和真实性方面提出质证意见。根据法律规定,此类证据只要不是原告在工伤认定过程中提交的证据,则人民法院一般不应予以采纳。


单纯的证人书面证明是不具备证据效力的,证人必须出庭。证人证言则相对容易一些,可以从证人的身份,教育程度,与原告及第三人的关系入手,有针对性的提出质证意见。


6、辩论的技巧;


每个案件的辩论我们都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论述己方事实认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和法律适用准确的理由;二反驳原告提出的理由在事实和法律上的缺陷。注意不要将辩论脱离案件,也不要钻进原告设计的事实和法律适用的漩涡,不要让原告的意见影响我们的思维。


另外,需要注意一点,工伤保险法律法规不容包括法官在内的任何人加以任意解释,而只能根据字面理解准确运作用。现实中,原告将工伤范围的限制性歪曲解释,我方必须坚决予以抵制,并从法律的明文规定,以及工伤保险条例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予以有力回击。


7、注重诉讼过程中工伤待遇的调解工作。


工伤认定案件行政诉讼的核心争议,系工伤待遇的支付问题。现实中,在行政审判人员和劳动保障部门应诉人员的密切合作之下,充分重视工伤待遇调解工作,以达到宁人息诉的目的。


8、诉讼过程中不忘工伤保险法制宣传。


工伤保险关系到企业利益的同时,也关系千千万万职工家庭的幸福。在企业参加强制工伤保险的过度时期,我们更应该宣传工伤保险的现实意义,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并对企业宣讲有关工伤认定工作的程序和实体法律运用,以使得诉讼起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9、行政诉讼应诉科室与工伤认定处室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


工伤保险处与应诉科室的协作机制的建立,将为预防诉讼和保障胜诉率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如应诉科室将诉讼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工伤认定处反映,逐步完善工伤认定工作消除隐患。


另一方面,工伤认定处接到疑难工伤认定案件,及时与应诉科室沟通,由两个部门共同研究决定工伤认定案件的处理,必要时可事先征求人民法院的建议,为疑难案件的处理打下良好的基础。


10、工伤认定过程中仍应重视工伤待遇的调解工作。


工伤认定过程中的待遇调解工作虽不在劳动保障部门工伤认定行为职权范畴。平息企业与职工之间关于工伤认定的争议,以及工伤待遇数额的分歧,将双方之矛盾化解与萌芽状态,虽远比出具一张工伤认定书困难的多,但这些份外的工作成效显然对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当然,这应建立在双方均愿意调解的前提之下,劳动保障部门无权以调解之名,拖延工伤认定决定的做出。个人认为,调解工作是法制科室在预防诉讼工作中不容忽视的课题之一,实践表明,对于化解双方矛盾,让工伤职工及时取得相应工伤待遇效果显著。


以上是我局工伤认定行政复议和诉讼中的一些经验和做法,我就讲到这里,谢谢大家!




唐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政策法规科副科长


郑健民


2007-9-15

相关推荐: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哪些内容?

工作一天就受伤 没签协议照补偿

臂断异乡的维权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