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自永川法纠正错误的一种重要监督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是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如何运用这部法律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不仅对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且对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依法行政,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维护社会稳定,都有着重大的意义。2007年12至2008年11月以来,永川法院共受理工伤认定案件38件。其中,永川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受理了此类行政复议案件37件,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了此类行政复议案件1件。现将区政府受理并复议的37件行政复议案件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如下简要分析: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2007年12月至2008年11月,永川法院共受理工伤认定案件38件,占永川法院同期行政诉讼案件收案总数的46.91%。由于此类案件的行政复议程序是提起行政诉讼的前置条件,因此,这38件案件全部经过了行政复议程序。其中,区政府受理了此类行政复议案件37件,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了此类行政复议案件1件。在区政府复议的37件案件中,均全部维持了重庆市永川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和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一)在永川区政府受理并复议的37件案件中,程序上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1、从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时间看,个别案件存在超过行政复议期限受理案件的现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这一法条明确规定了提出行政复议的期限,但是区政府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时,并没有严格审查这一法定期限。例如:申请人重庆市永川区金源煤矿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永川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邱培跃工伤认定一案,被申请人永川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7年5月28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并于同年6月8日向申请人永川区金源煤矿邮寄送达,由左远富于6月16日签收。依照法律规定,永川区金源煤矿应在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即2007年8月16日以前申请行政复议,而区政府受理行政复议的时间却是2007年10月15日,且申请人无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这时早已超过了《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
2、从结案时间上看,超过行政复议的期限复议案件的现象较为普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在复议工作中,区政府超期复议的现象普遍存在。例如申请人永川区黄桷树煤矿不服被申请人永川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杨明学工伤认定一案,区政府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时间是2007年5月2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时间是2007年8月15日,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时间是2007年10月24日。又如:申请人重庆市永川区永荣镇上鹅湾煤矿不服被申请人永川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杨胜琼工伤认定一案,区政府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时间是2008年3月12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时间是2008年5月15日,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时间是2008年6月28日。
3、从送达程序上看,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的程序不规范。有的案件在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时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进行送达,很长一段时间后,用人单位以没有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为由,又到区政府法制办领取行政复议决定书。在诉讼过程中,当被告和第三人提出用人单位已超过起诉期限提起行政诉讼时,用人单位又举示出重新领取行政复议决定书的送达回证以证明自己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这样造成行政复议决定书出现两个送达时间,法院不便认定原告提起行政诉讼是否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起诉。
(二)在实体处理上,行政复议这一法定程序流于形式,没有真正起到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作用。
在区政府受理并复议的37件案件中,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均全部维持了原具体行政行为,而进入法院行政诉讼程序以后,经永川法院审理判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16件,占其行政复议案件总数的43.24%;判决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11件,占其行政复议案件总数的29.73%;原告主动向本院申请撤诉的8件,占其行政复议案件总数的21.62%;裁定驳回起诉2件,占其行政复议案件总数的5.4%。
在被判决撤销的11件案件中,被撤销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
1、因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而被判决撤销。例如:原告重庆升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被告永川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刘自福工伤认定一案,2006年5月2日,刘自福在装饰重庆市永川区京都大酒店时受伤,而永川区京都大酒店属蔡正香、龙定菊、陈永康和龙定永私人所有,刘自福与原告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被告永川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时,认定刘自福是原告的木工,双方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刘自福受伤属于工伤,属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区政府在行政复议中作出了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在诉讼中,永川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撤销了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了永川法院的一审判决。
2、因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而被判决撤销。例如:原告刘成彬不服被告重庆市永川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重庆市永川区鸡冠石煤矿工伤认定一案,刘成彬在第三人处工作期间于2002年11月被检查为疑似尘肺,但未经有资质的鉴定部门进行确诊。次月,原告与第三人达成协议并经原永川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了仲裁调解书。2007年7月,刘成彬被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尘肺二期,并于同年8月向被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未超过法规规定的申请时效。被告以原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超过了法定期限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决定,属于适用法规错误。区政府在行政复议中作出了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在诉讼中,永川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了永川法院的一审判决。
3、因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而被判决撤销。例如:原告永川区黄桷树煤矿不服被告重庆市永川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杨明学工伤认定一案,杨明学系永川市黄桷树煤矿采煤工。2006年6月,杨明学经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三期尘肺。杨明学向被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告认定杨明学三期尘肺属于工伤。区政府在行政复议中作出了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在诉讼中,原告提出未收到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被告无法举示有效证据证明原告已收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因此,被告在此情形之下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属违反法定程序,本院依法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三、对策
1、 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建设,提高依法行政的法律意识。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树立依法行政的法律意识,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保证行政复议法全面、正确地实施,以此促进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是各级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政府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2、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开展行政复议工作。行政复议机关能否全面、正确地履行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职责,直接关系着行政复议制度的实施和行政机关的形象。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的范围、申请、受理、决定以及法律责任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要严格执行这些规定;同时,要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程序,完善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弥补工作中的不足,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
3、行政复议机关要逐渐改变执法观念,理性地面对行政复议程序;不要怕当被告,怕出庭和怕败诉,理性地面对行政诉讼程序。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自永川法纠正错误的活动,有错必纠是行政机关应尽的责任。行政复议机关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依法积极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不要因为自己怕当被告,对行政机关的一切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全部维持的复议决定,而对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避而不见,避而不撤,造成行政复议这一法定程序流于形式。
4、加强队伍建设,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素质。由于行政复议工作涉及面广,专业性较强,涉及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多,这就要求行政复议人员认真学习,不断丰富和完美知识结构,夯实理论功底,尽快提升素质,充分发挥其协助本级政府办理法制事项的参谋、助手作用,以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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