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工伤认定的内涵和性质
工伤认定是我国劳动部门依法确认劳动者的伤残是否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工作、生产中受到伤害的劳动者予以及时公平的工伤救济,是社会正义的体现。由于我国受制于现阶段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法律对社会劳动中遭受的职业伤害并没有统一的救济标准,而是划分在不同的部门法内,适用不同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享受不同的伤残待遇。
2. 工伤认定的标准和程序
认定劳动法意义上的工伤有两大法律标准:一是劳动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二是是否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中认定工伤的7条标准或视为工伤的3条标准。其认定工伤的法律程序的依据是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劳动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有用人单位、伤残劳动者及直系亲属和工会;认定工伤的权限机构是属地劳动行政部门。此外设置有内部监督程序的行政复议和司法监督程序的行政诉讼。
3. 工伤认定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客观地说,绝大多数劳动法律关系清晰和事实清楚的工伤,通过现行工伤认定程序是能顺利得到确认的。然近年工伤救济领域出现了一种新的现象:各地因工伤认定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增多;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书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增多;工伤劳动者四处喊冤的增多。据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调研统计:“在2001年以前,鲜有不服工伤认定的行政诉讼案例,但自2001年开始,该类案件数量迅猛增长,到2003年已经占到行政诉讼案总数的39%”[1] 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统计:“2004年全省劳动保障类行政案件总数已经超过传统的资源类、公安行政类案件,仅次于城建拆迁类行政案件,列全省第二位。近三年统计显示,工伤类行政案件占全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案件的70%。”[2] 同样,笔者所在市因工伤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上升为全市行政案件的第二位,2005年该市劳动部门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被人民法院撤销的比例飙升到46.4%。部分不服终审判决的工伤劳动者和家属怨声载道,四处呼救,有失社会和谐。
4. 现行工伤认定的法律思考
为何井然有序的工伤认定会出现如此令人不解的社会效果?除经济发展迅速,安全生产条件不到位和当事人诉讼意识增强外,有无法律自身的原因?近年行政与司法已经出现质疑之声。如浙江劳动部门反映:“工伤认定的实质是劳动关系的确认,这是劳动部门处理工伤案件中最头痛的,也是劳动保障部门在行政诉讼中经常败诉的一个问题”。[3] 广东法院的调研结论认为:“审判实践表明,工伤认定的行政诉讼,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对行政机关认定结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作用,但可能更大的程度上阻碍了伤亡职工获得损害赔偿的及时性”。[4] 笔者通过法律援助实践深感我国工伤认定程序值得反思,特分析两个工伤认定的案例,探讨行政与司法工伤认定冲突的原因、问题和解决思路。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