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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认定申请的受理机关是怎样规定的

发表日期:2011-05-03 19:37:37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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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保险条例》第11条第1款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第17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应当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根据上述规定,工伤认定应由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部门作出。直辖市实行工伤保险基金全市统筹,但工伤认定应由区级(相当于地级市)劳动保障部门作出。省级劳动保障部门不直接承担工伤认定的具体工作。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认定由劳动保障部门作出,主要有以下考虑:

    一是工伤认定是一种行政行为,应由有关的行政部门负责。在我国,负责工伤保险工作的行政部门是劳动保障部门(见《工伤保险条例》第5条第2款)。由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工伤保险的具体事务,包括工伤保险待遇的核定与发放,为了使工伤认定制度更加客观、公正、合理,《工伤保险条例》没有将工伤认定的职能赋予经办机构。

    二是工伤认定部门的层次与工伤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相一致。主要考虑工伤保险管理的各个环节是一个有机整体。认定为工伤是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前提条件,为了便于工作的衔接和管理,《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认定工作由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部门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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