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下班去了同事的家或下班后洗了澡再回自己的家,这是下班途中吗?近期,浦东新区法院先后审理了多起有关工伤认定的行政诉讼案件,其中争议较大的是怎么来确定职工的上、下班途径和时间。 <?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案件回放】
某公司员工奚某在<?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smarttags" />
但是,公司不服,认为奚某到同事家纯属私事,从同事家到自己住处的路上不应视为下班途中,原告要求撤销上述工伤认定结论。
法院在审理后,维持了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的认定,驳回了公司的诉请。
另一起案件也有相似之处。某公司员工杨某于
【律师说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认定以及法院的判决,充分反映了立法的宗旨。”上海申阳律师事务所的闵炜律师认为,老的法规对工伤事故的认定其中有一条是:“……职工在上下班的必经途中……”而新的条例则没有了“必经途中”。两者相比,后者使鉴定机构在尺度的把握上更宽泛了。这是人性化的表现。认定工伤事故,本身是对处于弱势的劳动者的一种保护。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一旦劳动者所受到的伤害被认定为工伤,那他就可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得到社会的救济。
光明律师事务所的沈涛律师认为,两个案件的焦点问题是:职工回家的时间和路线是否应该是严格固定的。根据现行的条例,应该理解为不是。这也是条例中取消了“必经途中”的用意所在。众所周知,采用不同的交通工具,回家的途径和时间,也肯定会不同。在多元化的社会不应该强调一种单一的模式。鉴定机构和司法机关在具体的实践中,很好地领会了立法的宗旨。但是企业在这方面却仍然坚持原有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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