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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因果关系的旧伤不能认定为工伤

发表日期:2011-05-03 19:37:09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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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由]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承办人: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  邹健律师
  [案情简介]
    2007年5月22日,快递公司的职工宋某在驾驶摩托车外出送货途中,不慎与第三人驾驶的三轮农用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宋某受伤。由于现场所留证据与当事人陈述不符,交警部门最终认定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无法认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快递公司的工作人员立即陪同宋某和其家人到医院进行检查治疗。经威海市经区医院检查,宋某右肘皮裂伤并右踝部红肿,遂建议宋某进行右肘、右膝和右踝部位X线检查。经X线检查,宋某右肘、右膝关节正常,右内踝骨折?(不除外陈旧性)建议CT进一步检查。经CT检查,右侧内踝骨折?抑陈旧性骨折或变异可能,建议MRI进一步检查证实,请结合临床所见。鉴于CT报告书的结论,门诊医师即向宋某询问以前是否发生过骨折?是否进一步作MRI检查?宋某承认以前在向上跳跃摘树叶的时候不慎扭伤骨折过,当时踝部红肿疼痛,但是并没有去医院治疗,只是在家中休养、保守治疗一段时间。就此,医生和宋某及家人均认可宋某的右踝骨者系陈旧性旧伤骨折,不是因为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遂就右肘和右踝部的软组织伤势取消炎药对症治疗,医生也就没有在门诊诊断病历上特别标注其右内踝骨折为陈旧性骨折的明确诊断。
    2007年8月7日,宋某就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伤害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2007年9月10日劳动部门认定宋某所受伤害(1、右肘皮裂伤;2、右内踝骨折?)系因工负伤。快递公司对宋某的右肘皮裂伤为因工受伤没有异议,但是,对其右内踝陈旧性骨折也认定为因工受伤不服,遂向律师寻求法律帮助。
  [承办过程]
    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首先向委托人了解交通事故的发生情况、宋某在医院的检查治疗情况和工伤认定的相关情况,在法定期限内向上级行政机关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的同时,搜集相关证据。
    造成本案争议的原因在于,事发当时当事人均认可宋某的右内踝骨折为陈旧性骨折,但是医生没有作出肯定性的诊断意见。而宋某为工伤待遇所驱动,不顾陈旧性骨折这一客观事实,欲利用诊断证明中的模糊表述,主张因交通事故造成骨折,以争取工伤待遇。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针对劳动部门作出认定的依据和结论承办律师指出,在医院的诊断治疗中,医院并没有对宋某因交通事故造成骨折作出明确诊断,相反,在X线和CT检查报告中均怀疑为陈旧性骨折。承办律师向复议机关提供了相关检查报告,以据实据理力争。但是,复议机关还是没有采纳律师的意见,维持了原来的工伤认定结论。
    在案件行政复议的期间,宋某在工伤认定结论还没有生效之前,向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劳动功能障碍程度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宋某提供的材料,根据宋某的右内踝骨者伤害后果,鉴定宋某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拾级。
    鉴于对宋某骨折时间的客观掌握,承办律师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进行交涉: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结论还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宋某的右内踝骨折伤害是否为因工受伤还没有最终确定,不能对该骨折进行功能障碍程度鉴定;要求撤销原来的鉴定结论,在对宋某骨折造成的时间进行鉴定确认后再进行功能障碍程度鉴定。但是,鉴定机构称,他们只是对宋某现在的身体现状进行劳动功能障碍程度鉴定,至于该骨折是否因本次事故造成,因劳动部门已经认定该骨折为因工受伤,也就不在他们的考虑范围之内;如果有异议,可以申请上级省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再次鉴定。承办律师在法定期间内向上级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并再次重申鉴定事实和理由。但是,上级鉴定机构仍然与市级劳动鉴定机构同样的答复,对承办律师的意见置之不理,仍然维持了原来的鉴定结论。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来的工伤认定结论后,承办律师代理快递公司依法对工伤认定结论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总观本案从工伤认定开始,一直到行政诉讼,中间穿插了两次劳动功能障碍程度鉴定。本案争议的事实焦点就在于,宋某的右内踝骨折是陈旧性旧伤,还是因交通事故造成的骨折?法律焦点在于,在医院的诊断报告中没有作出明确的诊断结论的情况下,能否认定该骨折为因工受伤?到底应当由谁承担对该骨折与交通事故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
    考虑到劳动部门和鉴定机构之间的互相推诿,承办律师决定由快递公司委托鉴定机构对宋某的骨折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作出鉴定意见,作为支持自己主张的证据向法院提供。
    从事故发生到提起行政诉讼,时间已经过去了七个多月。而人的身体又是在不断的康复中,现在的拍片检查已经不能完全再现当时的受伤情况。如果以现在的拍片检查状况,很难准确的分辨已经痊愈的骨折部位是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还是在此前就已经发生的陈旧性骨折。所以,发生事故当天以及最短时间内的拍片等检查记录,就成为了认定事实的关键资料。因此,承办律师就建议快递公司提供事发当天的X线、CT拍片和医院的诊断报告,申请司法鉴定机构对宋某的右内踝骨折与交通事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机构经复阅宋某伤后所拍的X片及CT片等相关诊断资料,认为宋某的右内踝骨折与本次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其右内踝骨折并不是在本次交通事故中造成的伤害后果。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快递公司对宋某所受右肘皮裂伤应当认定为工伤没有异议;快递公司、宋某以及劳动部门就宋某的右内踝骨骨折是否为因交通事故造成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宋某及劳动部门认为,在医院的诊断报告中明确写明,诊断结果为1、右肘皮裂伤;2、右内踝骨折?,足以证明该骨折系因交通事故造成。快递公司认为,在医院的诊断报告中对于该骨折是因交通事故造成还是陈旧性旧伤并没有确诊,在诊断报告中表述为“右内踝骨折?(不除外陈旧性)建议CT进一步检查。”和“右侧内踝骨折?抑陈旧性骨折或变异可能,建议MRI进一步检查证实,请结合临床所见。”劳动部门不能仅以该诊断报告即作出该骨折为因工受伤的认定。再结合宋某在事故发生后第三个月在其他医院的检查报告,和司法鉴定机构就该骨折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鉴定意见,可以认定该骨折为陈旧性骨折,不应当认定为因该交通事故所受工伤。
     宋某和劳动部门尽管对快递公司单方申请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有异议,但是没有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推翻,也没有申请法院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对该骨折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重新作出司法鉴定。最终法院认定,劳动部门在相关诊断均未排除宋某的右内踝骨折是陈旧性骨折的可能、也没有通过其他方法排除这种可能的情况下,直接认定该骨折为工伤,属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撤销劳动部门作出《工伤认定通知书》的行政行为,判令劳动部门对宋某所受伤害是否为因工受伤进行重新认定。劳动部门对一审判决不服,依法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开庭审理,最终维持了一审判决。
  [承办结果]
     本案经过工伤认定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和二审程序,以及劳动功能障碍程度鉴定的编外插曲,承办律师通过和委托人之间的相互配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经过艰难的诉辩过程,最终依法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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