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是某制鞋企业的一名职工,其本身患有高血压等疾病。2007年7月的一天下午,因天气炎热,李某在忙完手中的活儿后,与负责看管单位浴室的王师傅商议,让其提前为自己打开浴室门洗澡。虽然单位有规定,每天下午五点以后是职工洗澡的时间,但王师傅因二人关系不错未予回绝,且看李某实在出了不少汗,距离五点又仅差一刻钟,于是就嘱咐李某快快冲了凉出来。不想李某洗澡过程中突发脑溢血,倒地身亡。
李某的家属申请工伤认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李某发病情况后不予认定。李某家属不服,将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诉至法院。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李某发病虽在上班期间,但非工作场所、工作岗位,亦未因工作等原因所致,故认定劳动与社会保障局不予工商认定的决定合法,判决维持。李某家属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讲法:
对于工伤的认定,涉及相关保险利益,因此一直是劳动者非常关心的话题,但也存在很多模糊认识。有不少人与本案中李某的家属一样,认为李某虽是洗澡过程中发的病,但是在其忙完手头的工作满身大汗、十分劳累后,在单位澡堂洗澡身亡的,并且是在工作时间,因此理应认定为工伤。其实不然,对于是否构成工伤,如何认定,我国法律法规有明确的规定。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有明确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还将“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等三种情况“视同工伤”。也就是说,对于该条所列的三种情形同样可以认定为工伤。对于“工作时间”与“工作岗位”,《条例》规定是“和”的并列关系,而非“或”的选择关系。也就是说,伤害的发生必须同时满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两个条件,缺一不可。故李某发病虽然是在工作时间,但并非其制鞋的工作岗位,而是违反了单位管理规定,私自在工作时间洗澡,继而突发脑溢血身亡,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时下正值酷暑,在此,法官也要提醒广大劳动者注意自己的身体,特别是有既往病史的人更要注重暑期工作的自我保护,以免发生意外。同时,要严格遵守单位的工作纪律,以便发生纠纷时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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