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企业已改制,其职业病工伤人员(5级伤残,确诊职业病时已参加工伤保险)旧伤复发,需要住院治疗,家属陪护。现其家属要求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护理费及餐费等费用。请问其要求应否支持?工伤职工旧伤复发住院治疗时护理费及护理人员的餐费如何支付? <?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评析:《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因此,工伤职工旧伤复发住院治疗,需要护理的,原则上应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人员的餐费也应按此途径处理,或者直接包括在护理费中。
有一种情况需要分析,已经享受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在旧伤复发需要治疗一时能否适用上述规定呢?护理费因护理等级的不同而不同。对完全护理工伤职工来说,其复发治疗时并没有增加护理程度,因此无需增加护理保障;但对大部分护理或部分护理工伤职工来说,其复发治疗时有可能增加护理程度,可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增加护理保障。该保障需求和保障途径应通过有关规定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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