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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能否单方解除5—6级工伤职工劳动关系

发表日期:2011-05-03 19:35:53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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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某煤矿一些职工因工受伤被鉴定为56级伤残。现企业改制,单位给予一次性买断工龄,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24个月的工资、就业补助金为56个月的工资。工伤职工不同意一次性“买断工龄”。请问,用人单位能否单方这么做?    <?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评析:《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情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等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这些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情形,没有区分工伤职工与非工伤职工,应认为可以适用于工伤职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其他情形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应适用工伤保险的特殊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级、6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该规定,如果5-6级工伤伤残职工没有自己提出,用人单位不能单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改制,属于企业所有权即股东的变化,一般并不属于“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等情形,用人单位以此作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理由,不符合《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工伤职工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安排适当工作,或者支付伤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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