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对于个人缴费部分,究竟是由个人自己缴纳还是由单位缴纳,确实有些含糊。因为对于一般职工来说,对其个人缴费,单位履行的是代扣代缴义务。上述“为其缴纳”,字面含义与“代扣代缴”有很大差别,似乎不应理解为由单位“代扣代缴”;但如理解为完全由单位缴纳,似乎也不妥当,因为前面还有“按照规定”4个字的限制,国家对此也没有进一步的规定。
从目前实践来看,多数地方都是由工伤职工自己缴纳的,即由单位直接在其伤残津贴中代扣代缴。因此如果地方对此类情况的缴费有明确的规定,应当遵从其规定。当然这一做法是值得研究的,如果工伤职工需要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费,那么五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的实际替代率不足60%,六级伤残职工不足50%,是否偏低,是需要予以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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