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又称“工作伤害”或“职业伤害”,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责任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七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此外,《工伤保险条例》还规定了三种视同工伤的情形:(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伤害发生后,需要劳动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确属工伤的,才能够享受工伤的相关待遇,因此,工伤认定对于劳动者来讲至关重要。工伤认定纠纷是工伤案件当中数量最多的一类,由于现实生活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导致在实践中出现了形形色色的工伤案例。笔者在此选取若干相似案例进行对比,以期对工伤认定有一更好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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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样是保姆,能否都认定为工伤
【案例一】<?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smarttags" />
【案例二】小张在人才市场上应聘到
解析:在案例一中,
二、同样是被打伤,为何如此迥异
【案例三】肖某在某建筑材料厂做会计工作。 【案例四】据报道, 解析:案例三中的肖某可以认定为工伤,而案例四中的家乐福女工则不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显然,在案例三中,肖某是由于履行工作职责被打致伤,而案例四中的家乐福女工则是由于私人原因,因此前者可以认定为工伤,而后者不能。 三、同样是被撞到,为何冰火两重天 【案例五】 由于下大雪路滑,李某在上班的路上被一辆桑塔纳轿车撞到,造成左腿骨折。 【案例六】 由于下大雪路滑,张某在回家的路上被一辆自行车撞倒,造成右腿骨折。 解析:上述两案例看似完全相同,其实不然。在案例五中,李某可以被认定为工伤,而在案例六中,张某则不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因此,哪些算作机动车,就成了这类案件认定的关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而 “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因此,在案例五中,李某是被机动车撞到致伤的,可以认定为工伤,而在案例六中,张某是被非机动车装上,不能认定为工伤。 四、同样是因病死亡,为何后果如此不同 【案例七】 【案例八】2003年10月,戴尔公司中国总部员工郑杰在加班时突然突发疾病倒地,经抢救无效,50多天后死亡。郑杰家属与戴尔公司在赔偿问题上发生争议,家属认定郑杰是“过劳死”,应属工伤;戴尔公司则态度强硬,断然拒绝。 解析:在案例七中,李某可以认定为视同工伤,而案例八中的郑杰则不能认定为视同工伤。《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视同工伤。因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不是由于工作原因,而是由于生病死亡或者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才能够认定为视同工伤,而如果超出了48小时则不能够认定为视同工伤。因此,死亡的时间成了这类案件认定的关键,48小时成了临界点。在案例七中,李某在突发疾病后的48小时之内死亡的,因此可以认定为视同工伤;而在案例八中,郑杰是在突发疾病之后的50多天后才死亡,因此不能认定为视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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